为进一步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境内再投资,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增资或购买被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不含多层次投资)时,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二、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将通过试点方式稳步推进,首批试点地区为江苏、上海、天津、辽宁、河北、湖南、陕西、重庆。登记注册地位于上述试点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本公告第一条所列行为时,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变更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三、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及商务部公告 2019年第62号(《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附件 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报告表(试点地区新增报表)
五、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基本情况表(仅试点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填报,可按被投资企业数量下拉填报)数据项名称备注被投资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实缴注册资本 实际投资金额 可按实际投资情况逐笔填报,下同实际投资时间 可按实际投资情况逐笔填报,下同资金来源□自有资金-资本金□自有资金-利润□自有资金-其他□境内借/贷款□境外借/贷款□其他可按实际投资情况逐笔填报注:
1. 填报范围限于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增资或购买被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不含多层次投资)。 2.实际投资额金额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实缴被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对被投资企业增资的溢价、购买被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支付的价款等。例如,投资设立企业或对被投资企业增资时,此处应填写计入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金额;购买境内企业投资者股权时,此处应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支付的交易对价。 3.实际投资时间指实际支付投资款项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