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来信标题 关于办理加油站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前置手续中环保竣工验收的疑问
来信时间 2019/6/18 9:59:03
来信内容  您好,我单位为陕西省石油化工工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自主组织西咸北环高速茂陵服务区东区、西区两个加油站环保竣工验收工作。
本次环保竣工验收,严格按照国务院令682号(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即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中第十一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按照此条规定,环保竣工验收主体为建设单位,不再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无需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环保竣工验收批复。因此,我单位对茂陵服务区东区、西区两个加油站的环保竣工验收合法有效。
2017年11月20日,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2017】4号文件,发布《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此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及2017年11月20日。公告中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此公告实施后,噪声、固废环保验收主体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我单位西咸北环高速茂陵服务区东区、西区两个加油站环保竣工验收时间恰好介于国务院令682号、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2017】4号文件两者之间,现因无法提供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噪声、固废验收批复,无法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对此问题,如何解决,请贵厅予以回复为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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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状态 已办结
回复时间 2019/6/21 16: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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