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条例》、《办法》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内予以备案。如特许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完整,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特许人在7日内补充提交所需材料,如特许人在7日内不补充提交所需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将不予备案。特许人如需备案,应重新提交符合《条例》《办法》规定的文件、资料,相关期间或时间另行计算,补充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备案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