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新增品牌与之前的备案品牌属同一类别、同一经营性质,则属于《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资源信息变更,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如新增品牌与之前的备案品牌不属同一类别或用于其他经营性质业务的,则属于增加特许体系,应按照备案程序申请办理新增品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