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特许人信息增加,属于《条例》第十九条、《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年报范畴。特许人应该根据《条例》、《办法》的有关要求,在每年的3月31日之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而无须实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