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1)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2)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被特许人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3)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4)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5)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