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韩城市商务局:
根据商务部、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 年第6 号)》(以下简称《公告》)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二手车出口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24〕2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2024年3月1日公告实施之日起,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为促进我省二手车出口全面、持续、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二手车出口企业审核工作。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公告》要求,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做好申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鼓励本地有实力的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省商务厅收到企业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资料格式要件审查,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第一时间将相关资料电子版转交企业所在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出具明确意见。根据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意见,省商务厅在收到企业申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已有二手车出口资质的企业要在2024年9月1日前重新完成申报及审核。所有企业在审核通过后一年内可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下一年需再次申报。
二、严格高效做好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通过审核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在依法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手续后,按照“谁出口谁申领”原则,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申领出口许可证,不可由其他企业或个人代为申请。企业申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需按《公告》要求提交相关申领材料。西安市商务局负责本辖区内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其余各市(区)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发证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为材料符合申领要求的企业签发出口许可证。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三、主动协调做好相关监管服务工作。省商务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西安海关建立省二手车出口工作专班,各相关单位按照《公告》和《通知》要求,结合各自职能,做好相关政策和全流程服务支撑,共同加强对二手车出口各环节监管服务。省商务厅牵头建立二手车出口信用评价体系,将二手车出口企业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引导企业守法合规、诚信经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出口秩序。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工信、公安、交通、海关等部门按职责落实监管责任,督促企业熟知《公告》中禁止出口的十种情形,强化部门协作,服务保障本地区二手车出口业务顺利开展。
四、动态跟踪推动二手车出口健康发展。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动态跟踪、及时指导二手车出口企业做好转让登记、整备检测、车辆通关、出口退税等各环节工作,特别提醒企业按规定时限办结已出口二手车注销登记手续,定期报送二手车出口统计数据,并针对出口业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解决。鼓励有条件的市(区)建设集展示交易、维修整备、检测认证、报关出口、仓储物流、金融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二手车出口基地,提升集聚效能。鼓励有条件的二手车出口企业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实现出口二手车转让登记、注销登记一站式办理。发挥好行业协会、企业联盟等作用,为二手车出口企业获取信息资源、拓展新市场提供良好环境。
陕西省商务厅
2024年3月15日
(联系人:殷红卫 联系电话:029—63913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