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
来源:四平日报数字报 内容分类: 行业资讯 2020-12-08

7日,四平日报 02版 要闻


四平日报12月7日在要闻版面发布,其中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如下: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二)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三)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文章参见:http://www.spxww.com/nepaper/sprb/html/2020-12/07/content_826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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