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务厅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公示 | |||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1 | 省商务厅 | 对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检查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公布,2017年3月修订) 第五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
2 | 省商务厅 | 对对外劳务合作的监督检查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3 | 省商务厅 | 对企业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第五条 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
4 | 省商务厅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2号)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
5 | 省商务厅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6 | 省商务厅 | 对二手车流通有关的监督检查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公布,2017年9月修订)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7 | 省商务厅 | 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的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2016年8月修正)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
8 | 省商务厅 | 对拍卖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4号公布,2019年11月修订) 第三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负责企业和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
9 | 省商务厅 | 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18年9月修订)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第7号,2015年10月2月修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对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10 | 省商务厅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号)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
11 | 省商务厅 | 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建设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 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