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单用途预付卡市场秩序,防范资金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陕西省商务厅起草了《陕西省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4月22日—5月6日,请通过邮寄信件、传真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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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陕西省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省商务厅
2025年4月22日
附件
陕西省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消费者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仅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可以分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 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凭证,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者,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预收资金方式向消费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坚持规范发展、行业监管、社会共治、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内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单用途预付卡协同监管机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单用途预付卡监管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省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商务、教育、文旅、体育、民政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单用途预付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内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该行业领域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与单用途预付卡相关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涉及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涉及单用途预付卡的金融欺诈、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资金等犯罪活动。
金融、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单用途预付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单用途预付卡规范经营教育,向社会公众宣传消费注意事项,提示单用途预付卡兑付风险。
行业组织应当配合单用途预付卡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则,指导、督促会员依法诚信经营,引导、规范行业内经营者的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
第三章 发行备案
第七条 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应当在发行后30日内向单用途预付卡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八条 备案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注册资本、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预收资金、担保情况等。经营者应当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作出相应承诺。备案的具体要求由单用途预付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不得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不得以发行预付卡的方式变相从事金融业务。
第十条 单用途预付卡发行规模应当符合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和净资产情况。单用途预付卡单张限额、预收资金余额处理以及购卡登记和方式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各单用途预付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业领域的预付资金管理制度。实行资金存管的,单用途预付卡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纳入存管管理的经营者范围、资金存管的要求、资金支取方式等,制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形期间,经营者不得发行单用途预付卡:
(一)经营者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尚未修复;
(二)经营者或者出资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者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者被依法吊销许可证件的;经营者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三)经营者申请注销或者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
(四)经营者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受到刑 事追究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醒目位置进行单用途预付卡风险提示,并公示或者向消费者提供单用途预付卡章程。单用途预付卡章程应当包括预付卡使用范围、预收资金用途和管理方式、余额查询渠道、退款方式等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单用途预付卡购买、使用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单用途预付卡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及时、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对于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消费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五条 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第十六条 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应当在预付卡凭证上记载经营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预付卡章程主要内容、使用规则、投诉举报方式、注意事项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明确、便捷的预付卡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查询渠道。经营者应当自单笔预付卡消费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交易记录至少3年。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将单用途预付卡消费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七条 经营者有下列可能影响单用途预付卡兑付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30日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和网站、网店首页等发布公告,同时以电话、短信等形式告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
(一)终止单用途预付卡业务;
(二)停业、歇业、经营场所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发生重大变更;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告知消费者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告知。
本条第一款情形发生后,消费者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对于消费者在上述情况下产生的退款要求,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款要求之日起15日内退回。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单用途预付卡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公益性职责,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探索有利于保障消费者预付资金安全的协同治理机制。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对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五章 风险警示与预收资金监管
第二十条 本省建立单用途预付卡风险警示制度,单用途预付卡行业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实施风险警示:
(一)未依法依规备案;
(二)不符合资金保障要求;
(三)未依法依规履行告知义务;
(四)未依法依规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风险情形。
第二十一条 风险警示信息应当在本省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服务平台向消费者公示,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二十二条 单用途预付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经营者发行、兑付单用途预付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经营者行业类别、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二十三条 单用途预付卡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行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为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或专业服务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单用途预付卡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多的行业或区域,由单用途预付卡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参与,开展联合执法,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单用途预付卡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经营者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单用途预付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营者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