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是指:
《信访条例》第2条规定:信访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人是指:
根据《信访条例》第2条第2款的规定,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信访条例》第4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什么形式?载明哪些内容?
《信访条例》第17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威胁、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打击报复信访人的应当如何处理:
《信访条例》第46条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如何处理:
《信访条例》第48条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