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美国挑起对华贸易摩擦,经济全球化遭遇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保护主义的挑战,解决这场反复无常的拉锯战,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坚决依据国际法和WTO规则进行反制。中国有必要建立施行安全管理清单制度,健全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坚定维护和完善多边贸易体制。法治是共建“一带一路”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只有不断完善合作国家之间的贸易规则、投资规则、争端解决机制,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共建,才能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中国始终以“开放、协商、合作、共赢”的理念改革创新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为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力量。
关键词:中美贸易摩擦;WTO规则;国际法治;多边贸易体制;安全管理清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40(2020)04-0093-09
作者简介:顾华详,男,教授,新疆首届优秀法学家,主要从事民商法学、比较法学研究。
美国挑起对华贸易摩擦,对中国的扼制将是全面和长期的。虽然中美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达成了来之不易的既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又照顾彼此核心关切的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但两国之间的扼制与反扼制斗争仍将是一场“拉锯式”的正面搏击战、持久战。巩固中美贸易谈判的国际法治成果,加强战略协调,保障中美贸易关系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加快建设成熟的国际治理体系,推进国际治理能力现代化。解决美国频繁对中国挑起贸易摩擦的系列难题,法治是关键措施。美国扼制中国的措施不断变化,法律方面主要包括国内法干预、长臂管辖、贸易关税制裁、重构世界贸易体系、人权和知识产权问题等;政治军事方面包括台湾问题、新疆问题、西藏问题、香港问题、南海问题、钓鱼岛问题等;经济科技方面包括加征关税、操纵汇率、限制科技合作、干扰学术及文化交流等。从“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的历史经验看,共同遵守和完善国际法是必然、便捷、经济、公正的选择,完善国际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须臾离不开法治。随着中国企业日益成为美国反托拉斯法重点关注的对象,中国企业也将面临更多挑战,“需从美国国内法、国际法、中国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以及企业自身行为的合规性等方面积极应对”。
美国挑起对华经贸摩擦是两国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综合国力、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持久较量,其外在与内在、过程与终点都体现为法治的较量。面对美国严重践踏国际规则的行为,中国积极依据WTO规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进行反制,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主权尊严之必须,是有效避免经济利益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有效应对,是遵循国际条约缔约原则、维护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平等地位的法治应对,是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现实需要。中国在依据现行国际法和WTO规则反制美国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肆意扩张的同时,还应积极完善国内相关法律,加快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完善涉外经贸法律和规则体系,实现以良法保障善治。现行国际规则是由美国主导建立的,美国有自己的一套法律设计,与之相比中国还有较大差距。“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国际法研究与运用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中国应围绕维护多边贸易体系,加强法治应对措施及政治、经济、文化、外交,乃至军事等领域反制措施的研究,这是变被动为主动的基础性工作,应持久且与时俱进地坚持下去。
一、 中国坚决依法反制中美贸易摩擦
美国对华挑起贸易争端严重违反了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相关规定。美国以国内法为依据,长期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特别是“出尔反尔的‘政治失信行为’,背离了国际法诚实信用基石原则”,严重破坏了国际法和WTO规则,损害了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恶化了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与公平贸易,割裂了全球产业链;严重影响了中美经贸关系的正常发展,动摇了全球多边贸易体制根基,也损害了美国当前和长远利益。中国可依据WTO体制内“安全例外”《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第21条(b)(iii)条款中规定的“国际关系处于危急时刻”的情形采取必要应对措施,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第3款规定的“例外情况”、《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0条规定的WTO体制外作为“一般法律原则”的“避免损失扩大”和“一般国际法”的“重大违约”以及《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第25条规定的“危急情况”等国际法进行反制,捍卫国际法治与WTO多边贸易体系。此外,中国还可依据“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措施进行应对。
迫使美国回到国际法和WTO规则上来是解决贸易摩擦的关键。WTO充分考虑各国发展阶段的差别,从实质“国际公平”的角度出发倡导互惠互利原则,保障发展中国家在WTO框架下享有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也为发达国家创造发展机会。美国长期以来肆意大量采用非关税壁垒保护国内特定市场,故意绕开WTO争端解决机制,单纯依据WTO争端解决机构1998年就已认定不符合WTO规定的“301条款”“232条款”“201条款”等国内法对中国发起系列调查,以极其强硬的态度挑起国际贸易摩擦,进行关税惩罚,其既无事实和国际法依据又严重违反WTO最惠国待遇及关税约束等最基本、最核心的规则。内容宽泛、用语模糊、扩张性强是美国“301条款”的特点,301调查的程序须受WTO规则的限制,美国当然知晓WTO规则具有封闭及演进缓慢的特性,其在WTO体制外对中国实施301调查并进行相应制裁,既违反了WTO规则和国际法的规定,也充分暴露了美国对WTO规则的蔑视、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恶意挑战以及企图在更多领域对中国实施全面遏制的险恶意图。分析表明,美国对华实施的301制裁,将因WTO成员方诉权及WTO争端解决实体(DisputeSettlementBody,DSB)排他管辖权的启动而被迫回到多边体制中,这将有效限制美国运用“301条款”制裁在WTO体制外的适用空间,况且这一制裁的适用仍受制于一般国际法。因此最终解决争端,美国必须回到WTO规则和国际法上来。
GATT第21条(a)和(b)款(iii)可为WTO成员应对贸易限制提供抗辩理由,在中美贸易中,美国从未出现GATT第21条(a)款和(b)款(iii)中规定的所谓“国际关系处于危急时刻”的情况,事实上中国经济发展根本就不可能导致美国出现“国际关系处于危急时刻”的问题。作为WTO法律框架内的安全例外条款,GATT第21条不仅涉及众多的多边贸易协议,有些规定也较以往的国际条约更为特殊,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没有规定国家安全利益保护可作为免责条款,无论是现有的国际条约还是争端解决的实践都没有给出肯定答案。当今“国际关系处于危机时刻”,关涉意识形态、经济、军事等国家安全的广泛领域,但GATT第21条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美国长期通过《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国防授权法案》《2007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规制:最终规则》《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等一系列法律法案,授权相关机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由阻碍中国企业在美国的正常经营。美国以“国家安全审查”为由行贸易保护之实,严重违反WTO规则。美国还强化“长臂管辖”措施,通过了《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案》,建立了跨部门协商机制,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加强对“新兴和基础技术”的出口控制,达到强化和升级对中国企业“长臂管辖”的目的。长期以来,美国频繁对中国行使“长臂管辖权”,不仅背离了国际法生成的内在逻辑,还严重“侵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影响我国法治的国际影响力与吸引力”,也严重破坏了WTO规则和国际法治环境。因此在涉及GATT其他条款或多边贸易协议的争议中,中国应援引GATT第21条(a)款作为有效反制理由,公布损害中国安全利益的某些证据,特别是美国屡次实施售台武器计划,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严重损害中国主权和国家安全。中国为维护国家利益,有权依法对参与售台武器的美国企业实施制裁,也可以援引GATT相关条款进行反制。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中国必须坚持国际法的对等原则,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积极完善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在重要立法中确立域外效力条款,强化域外适用规则的实施效果和威慑力,切实保护国家和公民利益。
依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第3款为WTO设定的“例外条款”,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履行法定义务。《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旨在建立多边贸易体制和加强该体制的运行,保证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促进对世界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美国对华贸易摩擦完全违背了《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确定的“互惠互利、降低关税和贸易壁垒、消除歧视待遇”的宗旨。WTO对所有成员都有约束力,但美国总是对中国实施歧视政策,对此中国完全有理由依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提起上诉,积极援引国际法维护自身权益。
《美国法典》《购买美国产品法案》《农业、农村发展、食品和药品管理及相关机构拨款法案》等法律公然设置采购他国产品的歧视性条款,严重违反了WTO多边贸易体制和公平竞争的国际法原则。美国长期对部分产业和企业提供大量补贴,“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各级政府向本国企业通过80337个项目发放了1781亿美元的补贴。2000年以来,仅波音公司一家就获得了145亿美元定向补贴”。美国这些国内法律法案和贸易霸权主义行为严重违反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美中双边贸易关系中,美方利用国内法长期歧视中国产品、滥用“国家安全审查”阻碍中国企业在美正常投资、提供大量政府补贴扭曲市场竞争、使用大量非关税壁垒、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等,存在“重大违约(materialbreach)”行为和事实,中方可以依法援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0条之规定,依据美国的“重大违约”而终止该条约,局部或全部停止其权力。美方不但不收敛不节制,反而不断升级301制裁,公然挑衅WTO的核心规则,已经对中美贸易和世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危害,中国依法享有“自救(self-help)”权力,依据国际法基本原则坚决驳斥美国所谓“危急情况”的诬赖辩解。美国《贸易扩张法》自1962年实施以来,以“保障国家安全”为由实施贸易调查的情况较少见,自1995年WTO正式运作以来,美国政府仅在1999年和2001年发起过“232条款”调查,“但最终总统均未采取制裁措施对进口做出调整”。近20年来,美国却一反常态地盯着中国采取“232条款”调查,特朗普政府从政治、经济、法律、科技和国家安全等多领域对中国强势施压,甚至直接在《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使用“经济侵略”的表述,把普通的贸易争端上升到了事关国家安全的“危急情况”层面。事实上,中美贸易根本不存在美国所谓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第25条规定的“危急情况(necessity)”,中美贸易活动没有危及美国的国家利益,美方更没有对华挑起贸易战的任何理由。中美解决贸易争端的常规救济渠道是通过WTO多边机制进行双边谈判,即便是美国有理由依法对中国采取“反措施(countermeasures)”,也应该先获得WTO授权,但美国在无凭无据无授权的情况下,依据国内法挑起对华贸易争端,以所谓的“危急情况”对华实施“232条款”“201条款”和“301条款”调查,不仅对中美贸易影响巨大,还危及世界经济发展,对中国基本利益而言显然属于国际法上的“严重迫切危险”,在反复谈判磋商无果的情况下,中国坚决依据国际法和WTO规则予以反制,并将一如既往地坚定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维护国际法治和WTO多边贸易体制。
二、 健全国家技术安全管理清单制度
美国不顾中美两国甚至世界贸易的健康发展,肆意采取单边贸易措施践踏国际法,中国依据WTO多边贸易规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采取主权国家应有的反制措施完全是迫不得已,因此中国按照WTO争端解决程序和国际规则,针对美国加征关税的清单提出反制清单。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国有权建立国家技术安全管理清单制度,筑起技术安全“防火墙”,依法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中国已在一些关键领域取得了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进入与国际并行乃至领跑阶段。随着众多国家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遵守国际法治、维护经济安全是共同遵守WTO规则的现实需要。中国需要加快发展战略高新技术和核心技术,按照着眼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全要素生产力、统筹供需支撑力的思路,推动经济发展动力变革、效率变革、质量变革,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商业模式创新,充分发挥法治对高质量发展的推动和引领作用,运用技术安全管理清单制度提升应对贸易摩擦的能力,增强捍卫多边贸易体制的实力。
健全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是中国尽快完善国内法律体系、对美国打压中国企业可能面临重大风险进行的有效预警,也是运用法治威慑力保护中国企业的有效措施。美国通过贸易摩擦对中国企业实施封锁限制、违背国际法和WTO规则、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破坏国际经济秩序,中国应在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将依据国际法和WTO规则制定的有效反制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立遵循国际法治和多边贸易体制、信守契约精神、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法律规范,整体设计经济制裁的法律制度,完善维护中国海外利益的法律措施,对侵害中国利益的行为坚决依法反制。
由于国际法治研究长期被“西方中心主义”主导,导致西方社会总是习惯于将中国视为国际法律体系的“违法者”,这种傲慢与偏见主要来源于某些学者总是机械地将西方国际法理论和思维套用到中国国际法律实践的理解中,这一点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应对美国对华贸易摩擦,坚定“文化自信”、法治自信至关重要,因为“中国的贸易优势是中国制度竞争优势的体现”,中国建立国家技术安全管理清单制度这一措施积极有效,但从打好“持久战”的角度看,美国在推动对华全面竞争战略中,将会进一步动用其国内法来影响和干预中国内政,导致中美关系演变为兼具内政和外交,乃至多方势力介入的复杂博弈。世界和中国的发展都离不开全球化,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应高度重视法治预见和预防能力,法治建设应强化战略思维、顶层设计,增强前瞻性、引领力,引导企业加强科技创新,特别是要主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丰富了世界发展模式和政治制度的多样性与差异性,建立了一套后发国家的追赶型治理制度与发展模式”的特性与需要,为在未来激烈竞争中抢占战略领域、赢得战略先机提供法治保障。战略的实质是预见,中国的立法工作应高度重视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掌握并善于运用唯物辩证法。中国古代先贤强调,“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善于登高望远、见微知著,才能在“风起青萍”时未雨绸缪、在“山雨欲来”前抢得先机。毛泽东强调“没有预见就没有一切”。当然,法律本身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美国一手导演的“华为事件”让中国深刻认识到法治建设特别是立法工作必须增强战略意识,在“战略上判断得准确,战略上谋划得科学,战略上赢得主动,党和人民事业就大有希望”。增强法治建设的战略性,就是要加强对法治应对国际贸易领域挑战的全面深入研究,对国际法则和WTO多边贸易体制规则的改革创新要进行深入系统研究,特别是要进行系统的前瞻性研究,对未来世界的格局、趋势、变革动力、引领力量有准确把握,在立法上实现精准前瞻与预防。目前,我国建立了国家技术安全管理清单、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之后就会涉及金融安全、项目安全等清单制度的制定,对此中国立法机关和法学界法律界应积极谋划,特别注意纠正长期以来由西方主导的“规则制华”政策背离全球治理正确方向的问题,要摈弃长期形成的法治滞后惰性思维,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上应有高瞻远瞩的战略思维、以史为鉴的历史思维、蹄疾步稳的辩证思维、与时俱进的创新思维、防患未然的底线思维、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的系统思维,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法治和WTO规则的改革完善,切实增强依法维护多边贸易体系、国际经济规则和应对贸易摩擦的法治能力。
三、 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共建
“一带一路”倡议正在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国际法原则的综合和升华,有利于厚植国际法治基础,为维护和健全国际法体系与WTO多边贸易体制提供思想源泉与理论指导,“对于应对中美贸易摩擦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当前,导致世界经济发展徘徊不定的因素增多,世界各方势力角力进入盘整期,WTO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法治建设进入爬坡过坎期,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面对的困难和挑战更多也更严峻。中国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坚持多边主义,反对单边主义,推进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体系、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建设”的任务更加繁重。目前中国已参加大多数普遍性政府间国际组织,但仍需进一步把上海合作组织打造成更加紧密的命运共同体,高擎超越文明冲突、冷战思维、零和博弈等陈旧观念的“上海精神”旗帜,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共同为世界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国际法治环境。
特朗普政府出台《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并挑起对华贸易摩擦,导致美国对华政策发生实质性变化。中国应积极把握和利用国际局势的有利因素,运用辩证思维、战略思维、创新思维、底线思维、系统思维等方法,化危为机,努力变被动为主动,坚定支持多边主义,推动“一带一路”法治共建,积极构建全球和区域性的政治、经济、法治、安全、人文等领域多边对话与合作平台,促进沿线国家摆脱贫困健康发展。积极参与联合国及其他多边气候治理平台,支持并推动《巴黎气候变化协定》落实,加强国际能源安全、粮食安全、网络安全、极地安全、外空安全、海洋安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国际反恐合作,全面落实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及安理会反恐决议,为实现全球包容性发展贡献中国力量。
团结引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遵守和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努力在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基础上,根据各国现有法律和政策促进多边经贸合作,共同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扩大多边贸易规模,优化多边贸易结构,推动多边合作投资项目,丰富多边合作形式,推动多边贸易均衡发展,提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积极为促进多边贸易发展创造条件,充分发挥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多边合作平台的作用,将“上海精神”作为核心价值和共同理念,并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用好各类国际合作共享平台,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向开放、交流、融合的方向发展,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同世界各国发展战略深入对接,切实加强沿线国家法治交流与合作,为“一带一路”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促进开放型世界经济沿着法治化道路健康发展。
四、 积极维护完善开放型、法治型多边贸易体制
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体系“皇冠上的明珠”,WTO对各国有吸引力的重要原因就是其能够依据国际法规则解决争端。作为WTO的创始成员,美国提出的许多基本规则被各参与方所接受,但美方在补贴问题上搞“严于律人、宽以待己”的双重标准,严重违反规则造成市场预期不稳。从2001年美国被迫收回对进口钢铁违规保障措施案看,众多WTO成员都与美国有过贸易争端,但都通过多边贸易规则得到妥善解决,有力地维护了多边贸易体制。从滥用贸易救济措施案看,美国遵守WTO裁决的意愿和行动出现了严重倒退,美国不仅对中国发起了大量反倾销调查,还对中国入世时承诺的倾销参照即“非市场经济条款”到期后也拒不执行,还在倾销计算上采取了WTO早已禁止的“归零”做法。2013年12月,中国向WTO对美国的“归零”做法提起诉讼。2017年5月22日,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决报告均明确指出,美国涉案的13起反倾销措施均违反WTO规则,但美方拒不执行裁决。波音公司一直是国际大飞机市场的主要垄断者之一,欧盟向WTO起诉美国为波音公司提供巨额补贴,美方败诉后也拒不执行裁决。美国对待WTO判决的态度使得其他成员对多边贸易规则产生怀疑,各成员国要坚决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捍卫WTO基本原则,“公平、正义和双向”是遵守国际法的基本规则,任何国家都不能破坏国际法治。美国采取“实用主义”和“双重标准”的态度对待国际法和WTO规则,严重违背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两次世界大战的历史充分证明了大国关系关乎世界战略大局稳定,国际法治是维护国际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国际社会共同构建的以联合国为主体的包括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全球治理机制框架,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给世界各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和平稳定与发展繁荣。当今国际战略格局虽然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包容互鉴是不同文明的正确相处之道,普遍安全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向往,共同发展是国际社会的普遍期盼,坚持国际法治仍然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治理之基。国际社会必须恪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与准则,加强同各方的互利合作,加强联合国的中心协调作用,在遵守WTO多边贸易规则的前提下,巩固联合国安理会作为《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维护国际和平安全机构的地位,努力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方面作出更多制度性安排,摒弃文明冲突,坚持开放包容,恪守WTO宗旨和原则,深化双边和多边合作。中国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重塑全球经济治理的核心理念,将打造开放透明的多边贸易和投资治理体系作为应对逆全球化的重要举措,将提高制度性话语权作为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制变革的基本路径,努力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探索建设更好的国际法治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面对逆全球化、贸易保护主义等国际性难题,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为世界提供新镜鉴,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对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促进全球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极大的启示甚至引领作用。
“二战结束以来,以联合国为核心、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体系为世界总体保持和平、实现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发展中国家赢得主权独立和群体性崛起提供了有利环境。”近几年,维系世界各国经济增长、基于秩序和规则的国际体系不断遭受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霸凌,国际法的权威和国际秩序受到巨大冲击,逆全球化和单边主义严重妨碍自由贸易发展、阻碍全球经济增长,维护多边主义是人心所向。发展中国家占联合国会员国总数的2/3,经济总量占全球的40%,应该有更大力量和责任共同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体系。加强国际法建设、尊重国际法、自觉按国际法办事,才能推动国际社会走上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之路,这也是应对个别国家破坏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的有效途径。各国要抓住重要机遇,加强国际合作,借助WTO、二十国集团(G20)等国际组织,完善以规则为基础、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共同应对重大挑战,促进世界经济发展。
WTO在一些重要领域的治理机制已经难以反映国际力量对比的新变化,特别是缺乏应对单边主义的有效约束机制,难以满足政策协调、法治规范和规则重构的需要。美国出于对其霸权专横单边贸易行为的维护和一己私利的保护,蓄意阻挠WTO上诉机构的健康运行,迫使WTO上诉机构自成立以来首次陷入“停摆”状态,因此在继续致力于维护有约束力的WTO争端裁决体系的同时,迫切需要WTO各成员认同解决WTO上诉机构成员遴选僵局的紧迫性,赞同并敦促立即启动上诉机构成员遴选程序。针对美国迫使WTO“停摆”,欧盟将对执行国际商业规则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应对WTO运行机制遭美国阻挠的可能后果,同时欧盟还为制裁非法限制贸易、阻止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国家提供法律支持。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规定,“一致同意”并非是WTO决策的唯一规则,许多条款修订只需2/3成员通过,因此上诉机构大法官遴选“新条款”或“新上诉机构遴选协议”只需2/3多数成员通过就可以迫使美国回归WTO。当然,还需要WTO成员积极推进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改革,保证上诉机构对该组织正常和有效运行等开展建设性合作,以便更好地应对国际贸易争端,增强WTO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相关性,重塑WTO权威性和有效性。改革必须维护WTO的中心地位、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充分考虑所有成员包括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坚持WTO谈判议程的平衡原则,以开放、透明和包容的方式进行充分讨论,致力于构建透明、非歧视、开放、自由、包容的国际贸易规则。
五、 健全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是中国持续扩大开放的重要举措。知识产权问题历来是中美贸易摩擦的敏感点,特别是“产业分工变化的压力使得以高端产业为主的一系列竞争成为中美博弈的新焦点”。美国一贯注重用技术政策和创新政策来保持技术和创新上的全球领袖地位,其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后,对华贸易摩擦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直接影响国际贸易成本,自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签订以来,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关联度、参与度、关注度不断上升。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虽起步晚,但发展快,并直接与国际水准接轨”,已建立了成熟的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构建了国内外一视同仁的“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知识产权”,明确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基本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强调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强调国家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象、技术合作中法律原则的适用、强制转让技术的法律规制等关键性问题,充分表明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坚定遵循国际关系准则的鲜明态度。中国还根据国内外创新主体和权利人的诉求,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对中国一直将科技创新纳入经济发展战略,在过去40年里建立健全了“一流的知识产权基础体系”给予充分肯定。正因为中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为中国科技持续创新和大力度推进对外开放合作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2017年中国知识产权申请量位列世界第一,2018年中国进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创新指数前20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美国康奈尔大学等机构共同发布的《2019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2019年全球创新指数比2018年上升3个位次,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选择把研发中心、地区总部建在中国。“英国媒体报道,中国法院审理公正透明,外国企业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多地选择中国法院审理……据美国媒体报道,中国已经成为跨国企业之间知识产权诉讼的‘优选地’,‘在中国打官司比在美国更节省时间和成本’。”中国健全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强化知识产权平等保护,重视激励科技创新主体积极性,持续营造平等尊重中外知识产权价值的营商环境和科技创新的生态体系,为促进中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共享创新发展成果、分享中国发展机遇提供了公平公正的法治保障。
美国经常性无端指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而事实是中国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参与包括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建构在内的全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高度重视自主知识产权创造,积极倡导知识产权文化,大力优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强调知识产权立法宗旨、建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积极建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坚持以WTO为主导的国际贸易体系和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为中心的国际保护制度,“在推进经济全球化和维系知识产权国际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优化保护的体制机制、健全与国际经贸规则相适应的产权保护体系和创新引领措施,特别是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科学构建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及其与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相适应的审判体制,促进中国科技创新集群的整体崛起,确保创新实力不断增强,引领、推进、保障中国科技创新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中国在超级计算、量子通信、5G、移动支付、航空航天、人工智能、金融科技、新能源汽车、高速铁路等高科技领域已经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并为许多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动能。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改革开放40年中国已有1.7亿受过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高素质人才,每年还有800多万大学生毕业,科技创新的人才红利持续增强中国自主创新的实力。
知识产权在产业链和价值链中占据重要位置,是国际贸易谈判与合作发展的关键要素,在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中呈现出高标准保护的发展趋势。美国一些人常常借机无中生有诬陷中国靠“盗窃知识产权”获得发展。中国持续深度融入全球市场经济体系,力争以更加完善的法律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在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中国相关贸易部门和司法系统密切关注国际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和趋势,特别是针对跨国公司运用知识产权诉讼排挤竞争对手、采用多管齐下的诉讼策略、反垄断规则尚未成为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关键工具、择地行诉等挑战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公正性的新问题以及国际贸易争端中面临大量知识产权诉讼的新挑战等,通过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和财产保护制度,不断夯实知识产权法治基础,全面突破“零和”思维的局限,团结各方面积极力量,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坚持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护国家安全并重,积极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科技创新,优化开放合作的法治环境,重视培养高精尖科技人才,注重打造开放区域合作高地,引领企业参与全球改革创新和开放发展,构建以合作实现共赢的科技创新发展格局,支持企业拓展互惠合作的范围、层次,引领企业更高层次地融入全球产业链、创新链,实现创新与发展机遇共享,与全球共同分享中国市场空间、中国科技创新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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