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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核心数字贸易规则及我国企业的发展对策
时间:2022-11-20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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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贸易主要是指基于信息通信技术开展的贸易活动。相比于传统贸易,数字贸易具有两方面突出变化。一是贸易开展方式的改变,信息通信技术与国际贸易全流程、全产业链深度融合,  使贸易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主体更加多元化。二是数字服务贸易,包括在线教育等借由数字化载体实现远程交付的传统服务及云计算服务等新兴服务。

        一、RCEP内容概述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由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与东盟(十国)共15个国家于2020年11月15日签署,是目前全球涵盖范围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零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中国实施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RCEP是我国参与构建全球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的新起点,其中的数字贸易规则对中国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数字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中国参与高标准自贸协定所关注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议程”等场合多次提出,中国愿意探讨全球数字治理规则。

        RCEP包含20章4个附件,其中与数字贸易相关章节包括:第8章附件1金融服务、附件2电信服务,第11章知识产权,第12章电子商务,第14章中小企业。其中,数字贸易规则主要体现在第12章电子商务,其余章节涉及的数字贸易规则相对较少。数字贸易相关内容主要包含:数字贸易便利化,如无纸化贸易、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数字关税;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促进中小企业和民众数字参与程度等。

        二、RCEP数字贸易规则特征

        1.数据跨境流动。数据跨境流动是数字贸易的重要内容。互联网数据流动能够促进全球GDP带来可观增长但数据无序流动给国家安全和国家治理也带来新的挑战,各国出于隐私保护、国家安全等目的均对数据跨境流动加以不同程度的限制。RCEP对数据跨境流动和金融服务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定类似,即必须是出于商业行为和日常运营的目的才能进行跨境传输,并且这两项条款考虑了各缔约方之间的监管差异,附加了监管机构可以出于基本安全利益或审慎原因对数据跨境流动加以监管等要求。

        2.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是维持数字经济与贸易发展信任的关键。随着企业跨境进行电子交易,个人信息也成为交易的内容。但是,近年来个人隐私泄漏事件频发,阻碍了数字贸易的顺利发展,成为数字贸易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RCEP认识到法律是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要保障,要求各缔约方参考国际标准、准则等制定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框架。同时要求缔约方从个人和企业两个方面公布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如何遵守法律要求的事前措施和个人如何寻求救济的事后措施。

        3.数据本地化。一些国家因重视数据安全等情况而采取本地化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贸易成本。RCEP充分考虑各国监管政策差异,要求不得将数据存储本地化作为进入该市场进行商业行为的条件,同时规定缔约方可以基于公共政策目标和安全利益强制数据存储本地化。实际上,各缔约方在数据本地化政策方面确实存在较大差异,短期内达成共识存在困难。如澳大利亚通过《私人电子健康记录法》(The Personally Controlled Electronic Health Records Act)要求个人健康数据必须存储在澳大利亚。

        4.网络安全。RCEP各缔约方认识到网络安全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是数字贸易顺利进行的基础。RCEP强调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建议加强各方国内的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能力建设和缔约方之间的合作。随着数字贸易的发展,网络安全必然更加重要,今后将继续受到各方关注。如新西兰政府发布了有关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国家立场文件,表明了当前国家网络安全与网络主权的广度和深度在不断提高。

        通过与中国已经签署的中国——澳大利亚、中国——韩国、中国——新加坡等自贸协定对比,可以发现RCEP中的数字贸易规则覆盖范围更加广泛,且部分条款涉及的规则更加细致。RCEP在线上消费者保护、线上个人信息保护、海关关税以及争端解决等条款中增加了更为细致的表述。

         1.RCEP在部分条款上进行了扩充。如在“线上消费者保护”和“线上个人信息保护”两个条款中,RCEP不仅要求各缔约方保护消费者以及个人信息,还要求缔约方公布用户如何寻求救济以及企业如何遵守法律要求的内容,保护消费者以及个人信息的规定更为具体。在“海关关税”条款中,RCEP进一步明确了该条款并不阻止缔约方对电子传输征收税费、费用和其他支出。在“争端解决”条款中,RCEP明确了缔约方之间的分歧可以提交RCEP联合委员会解决。

         2.RCEP新增了一些数字条款。特别是突破性地增加了“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计算设施的位置”即数据本土化等内容,由此可见区域性数据据跨境流动规则正在形成。RCEP中规定缔约方可以采取保护其安全利益的任何措施阻止数据跨境流动,这与我国目前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理念相一致。近几年,国家和地方均在探索安全、有序的数据跨境流动。国家层面,我国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等均要求探索安全、有序的数据跨境流动。地方层面,《上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要求探索数据跨境流动分类监管模式,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试点;北京市也在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对于数据本地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区分了网络运行安全与网络信息安全。对于网络运行安全,数据本土化是强制性要求。

        1.RCEP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有助于缔约方数字企业的转型。数据流动是企业进行数字贸易的核心。数据流动是企业进行数字贸易的核心。RCEP提出,不得阻止商业数据跨境自由流动,这对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数据跨境自由能够提高数字企业的效率,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和距离限制,较少市场进入的障碍,促进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当前,我国正在实施数字化转型,数字企业必然会加强在中国的数字投资。但另一方面,中国“引进来”的数字企业以及“走出去”的数字企业能否在短时间适应国内外关于数据收集、传输和使用等要求还有待观察。尽管RCEP规定缔约方不得阻止出于商业目的的数据跨境流动。这也意味着,无论是“引进来”还是“走出去”的数字企业必须满足当地对数据收集、传输和使用的要求。但是各国对于数据的收集、传输和使用要求存在差异,企业可能会产生违规风险。

        2.RCEP对企业数据合规提出新的要求。个人信息具有人格要素,是一项具体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是数字贸易的一大挑战。在RCEP中,对于线上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依靠缔约方国内的法律框架。事实上,RCEP缔约方各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存在差异,这种差异造成了数字企业在收集和使用含有个人信息的数据时可能会存在违规风险。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韩国、日本、新加坡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进行比较,以个人敏感信息的范围和处理原则为例,中国着重强调以个人同意为处理敏感信息的原则,韩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意识形态列入敏感信息的范围,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特别强调精神上的疾病以及医疗记录、药物记录属于敏感信息的范畴,新加坡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在实践中将儿童的个人信息纳入敏感信息的范围。各国对个人敏感信息的范围存在差异,并且对个人敏感信息与非敏感信息的处理也存在差异。所以,可能会存在数字企业不了解当地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过度收集信息或者进行信息不当处理,从而产生违规风险,数字企业需要加强自身的数据合规建设。

        四、我国企业应对RCEP数字贸易规则的建议

        1.较大规模的企业可以设立专人负责的数据保护官。设置数据保护官可以使企业保护数据更加专业,对接境外标准更加准确,降低侵权风险,减轻监管机构的负担,提高数据控制者的竞争力。大规模企业存在业务众多、数据交互频繁、数据种类繁多、数据规模庞大、对接国家较多等特点,设立数据保护管能更专业地进行数据合规处理,也能精准地对接国外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跨境流动规制。鉴于中小企业设立数据保护官的成本较高,监管机构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部门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如广州发布《广州市把握RCEP机遇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给跨境电商企业培养专业人才提供支持,对于企业数据保护的合规性非常有益。

        2.完善数字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保护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中国企业面临日趋完善的监管与严格的处罚措施。同时,政府十分支持企业保护自身知识产权。二是部分企业维权意识差,缺乏灵活运用国际规则的能力。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贸易密切相关,以数字形式存在的数字贸易标的物,如电影、电子小说、游戏、动漫等,由于盗版成本低,不容易被监管,企业很容易遭受侵权。因此,企业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能顺应国内与国外监管需要,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运用国际规则。

        3.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RCEP中的无纸化贸易、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等一系列促进数字贸易便利化的条款,需要企业实施数字化配合落地。然而,我国企业数字化转型两极分化严重,部分企业的数字化转型仍然滞后。对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而言,加快数字化转型能够有效地运用RCEP中的数字贸易规则,进一步提高企业效率。此外,需要关注的是,企业数字化转型与企业数字技术改进存在本质的差别。企业在进行数字化转型之时不应将目光局限于数字技术的使用,而应从企业的管理层、组织架构、企业文化等方面进行数字化改革。

        参考文献

        [1]彭德雷,张子琳.RCEP核心数字贸易规则及其影响[J].中国流通经济,2021,35(08):18-29.

        [2]周晓烨.RCEP背景下中企的经贸机遇与挑战[J].上海商业,2022(09):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