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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NRMC: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新路径[1]
时间:2022-12-02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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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节点,也是丝绸之路经济带繁荣的重要通道。日前,从国内看,陕西“一带一路”五大中心建设已全方位辐射至交通、产能、科教、文化和金融等各个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而放眼国外,自《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签订以来,中欧投资协定如期达成,更是大大增强了国际社会对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信心[2]

        诚然,陕西企业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成为时代弄潮儿。但,在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强大发展势能面前,陕西企业仍需保持理性,在看到机遇的同时发现危机四伏:如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导致各国投资环境不稳定,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投资预期成本;国际产能合作企业少规模小,企业普遍国际化经营能力不强等等。在当今严峻复杂的国际环境下,在我国企业面临国际商事仲裁或诉讼时“十案九败”的悲惨境遇下,企业在从事境外投资贸易活动时不仅要做到“入乡随俗,入境问禁”的未雨绸缪,更要增强自身应对纠纷矛盾的能力,尽可能降低应诉成本和败诉风险。

        近年来,我国为了给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营造更好的国际投资和贸易环境,减少诉讼成本,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尤其是在国际商事调解领域。例如在2015年建立了一带一路服务机制(下文简称为BNRSC)[3]后,为促使其服务机制调解委员会的“纠纷调节功能”在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更好地落地实施,我国于2016年又成立了一个新型的覆盖全球的互联网调解平台——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下文简称为BNRMC)[4]。BNRMC的产生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应有之义,它是“三共原则”的友好桥梁,又是“五通做法”的有力保障;它是对“一带一路”项目建设热点问题的积极回应,也是对现行国际纠纷解决机制瑕疵的有效弥补。BNRMC通过提供新型商事调解服务,为我国企业及“一带一路”国家的贸易伙伴应对法律和金融风险提供了更为依法依规、省钱高效的纠纷解决路径。

        一、BNRMC的调解规则及运行程序

(一)BNRMC的产生

        在一带一路项目建设中,为更好地实现BNRSC服务机制的纠纷调解功能,BNRMC应运而生。纠纷调解功能是BNRSC的三大服务功能[5]之一,也是一带一路项目有序高效运行的有力保障,更是增强各国一带一路合作信心的关键因素。

        商事调解相较于诉讼和仲裁的优势为众人所熟知:举例来说,相较于诉讼,商事调解的非对抗性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商业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而避免走向破裂;相较于仲裁,当事人可以避免旷日持久和代价高昂的“消耗战”,尽可能高效地解决纠纷。因此,商事调解无疑比诉讼和仲裁更具备法律争议下利益妥协的程序价值[6]。但在我国,商事调解相较于人民调解、行政和司法调解这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却明显缺乏进一步发展的现实土壤。究其根本原因有三点:第一,从法治文化基础而言,我国当事人在解决纠纷时倾向于权威机构,而不愿意相信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第三人(调解人);第二,从纠纷解决成本而言,我国司法诉讼成本低,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有政府资金补助,而商事调解大多实行收费调解,故而商事调解的优势在当事人进行机会成本的抉择时被弱化;第三,从纠纷解决实效而言,司法“执行难”在我国本就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有司法机关强制力保障的执行尚且困难,调解中拒绝调解、借调解拖延诉讼甚至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这极大减损了商事调解的公信力。

        但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与深入实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深入,国际商事调解在国内外都呈现出了蓬勃发展之势。例如国内,北京成立了全国首家省级的以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提供服务保障为宗旨的行业协会——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该协会目前正与北京市法院联动培养专业化的调解员;在国外,商事调解亦愈发受到联合国、欧盟等国际组织的追捧,提倡双边和多边投资与贸易协定的商事合同尽可能采用商事调解解决所有的纠纷和矛盾。因此,为适应国际商事货物和服务贸易以及投资融资产业的实践需求,我国企业应跳出传统“争讼”思维,在产业涉外化的同时积极重视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熟练运用。

        (二)BNRMC的调解规则

        BNRMC所适用的调解规则表现为以示范调解条款为先导,全文共20条的《BNRMC调解规则》为主要内容,《调解流程》等系列调解文书范本为程序性补充的合规、严密、高效的制度体系。

        1. 示范调解条款

示范调解条款体现了三项当事人的合意:第一,当事人同意由BNRMC作为调解人;第二,调解内容为因涉案合同产生或与涉案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或分歧;第三,适用规则为申请提交调解时所实行的规则。具体内容例如:本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将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先行提交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并按其当时所实行的调解规则调解,且该调解规则自动并入本条款。

        2.《BNRMC调解规则》

        《BNRMC调解规则》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吸收国际先进调解组织调解规则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2016年10月18日,该规则由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则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实体性和程序性两大方面。首先从程序性上,该规则规定了调解的管辖、申请、回应及终止,同时明确了调解期限、费用等细节性内容;其次从实体性上,该规则规定了BNRMC的调解范围、调解时适用的规则,当事人及调解员的实体权利义务等内容。在实体问题上,该规则较为有特色的内容是“调解保密制度”:调解的保密性是调解的程序优势,它可以减轻当事人的顾虑,如实陈述观点,为调解成功奠定基础。该规则规定的“调解保密制度”包含了对外保密和对内保密两项内容。对外保密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对调解的过程和调解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二是,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披露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不得在其他程序中作为证据加以使用;对内保密是指,调解员需要保密一方当事人向其透露的有关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

        (三)BNRMC的运行程序[7]

        BNRMC主要遵循以下运行程序:登陆调解中心网站→了解在线调解程序,阅读调解规则→提交申请调解表格→等待秘书处审核与联络→签署并提交同意调解确认书→提交授权委托书→调解中心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选定调解员→调解员作出独立生命并任命→调解员作出调解工作计划→正式调解→签署调解书→履行调解协议→调解的执行保障及调解与仲裁、诉讼的衔接。

        二、“调解执行难”的救济途径

        强制约束力的缺乏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是调解协议的属性优势,但也是制约其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为了增强BNRMC的调解公信力,保证调解的效率和效力,BNRMC在传统的担保履行、公证履行、司法确认和司法督促执行基础之上,还拓宽了外部执行保障通道,即开创了“六对接”的工作模式:线上调解与线下调解对接、调解与诉讼对接、调解与仲裁对接、调解与公证对接、国内与国际调解对接、民间与官方对接。多方位地保障调解目的的达成,实现线上调解过程在线下获得对接落地,执行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的“共识”和“承诺”。因此,概括来说,当相对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目前国内外主要有以下几种救济途径:

        1. 社会力量:跨法域的各国线下调解室

BNRMC作为一个线上调解平台,其需要一个“延长的手臂”,以便在实际生活中协助处理相关事宜。因此,BNRMC与中非民间商会、秘中商会、法国Fidal 律师事务所等全球机构签署了设立线下海外调解工作室的合作协议,与各地的法律服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国际仲裁、调解机构和审判机构一起建立调解合作模式,设立线下调解室。这一调解室为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提供了许多便利。一方面,身在国外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与BNRMC合作的任一国外调解室进行调解申请并要求获取各项服务支持;另一方面,线下调解室还为中心调解工作提供了全球设施资源支持。每个国家的调解室都可以无障碍地开展在线调解、文书在线送达等工作。

        而除了设立线下调解室,BNRMC还积极顺应国内“互联网+”的时代潮流,在我国探索建立互联网法院之时,与法院系统合作搭建互联网调解平台,通过“诉调对接”实现了程序对接顺利,实际调解效果明显。

        2. 第三方权威机构:担保履行和公证履行

        BNRMC创新性地开拓了“担保履行”这一协议履行方式。该方式介于自行履行和权威机构强制履行之间,可行性较强。它是指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意向或调解协议,经双方同意后,履约义务方可以将履约保证金打入BNRMC调解中心的第三方独立账户,在附条件实现的情况下,由调解中心将履约保证金直接打入权利方账户,在附条件实现的情况下,由调解中心将履约保证金直接打入权利方账户。

        “公证履行”所诉诸的权威机构是公证机关。也即通过公证程序将调解协议转化成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若干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经...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 司法机构:仲裁院和法院

        将调解协议的执行问题诉诸司法机关依然是当前大多当事人的首要之选。归纳而言,主要分为三种类型:法院开展的司法确认、司法督促执行以及和仲裁院开展的“仲调对接”。司法确认解决的是调解协议效力的问题,其旨在弥补调解协议仅作为一种民商事合同而常出现的效力瑕疵[8]。在我国表现为当事人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如裁定协议有效,则该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司法督促执行适用于在调解协议确定有效的前提下,当事人拒不履行。在我国表现为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裁定有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而相较于单一的诉讼和仲裁,仲调结合目前已成为了“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新宠。它体现为当一般的调解程序失败以后,调解员可以仲裁员的身份作出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从而使得调解员、仲裁员的身份合二为一,将“中介”“判断”“强制”三种行动策略共同集于一人以促进双方当事人积极形成合意,故而仲调结合也被称为“挥着大棒的调解”[9]

        三、我国企业国际商事调解之因应

        (一)强化企业内部商事调解教育:发挥律师调解前置性

        商事主体自身的调解意识浓厚与否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一国的商事调解市场,包括但不限于调解机构的发达程度、调解规则的健全程度等等。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文化、意识形态、法域等各方面的差异较大,在纠纷解决机制的设立上因而也有不同。加上沿线国家存在普遍的信息壁垒和诚信机制的匮乏,使得当事人在选择商事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方式时困难重重。在实践中,我国企业经常会遇到内部法律顾问和律师由于缺乏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制度、调解文化相应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从而使得他们未能及时改变律师“对抗性”的身份以适应调解制度,亦未能有效地向外部法律顾问表达诉求,导致调解机制使用不力[10]。因此,我国企业需要加强内部尤其是法律部门有关涉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教育培训,提升企业法务和律师的涉外事务服务技能,发挥律师和企业法务在商事纠纷解决中的前置作用。

        (二)发展数字经济产业链:夺得虚拟调解的市场先机  

        有需求的地方就有商机。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数字经济的互联互通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我国企业应摆正自身在虚拟调解市场中的身份地位。需认识到,我国企业不仅是国际商事调解机构的客户,是使用者,是受益者,同时也应该成为建设者,开拓者,以积极的姿态主动融入国家对外开放和经济全球化发展大局,提升企业和国家在国际虚拟调解市场的话语权。正如BNRMC所展现出的那样,世界各国的调解机构都正努力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资源整合,完成本国的商事调解市场升级。为此,虚拟调解市场呈现出了巨大的供应端需求,例如负责提供法律数据库、调解信息等的信息资源供应商;再如负责在线咨询、调解等全过程服务的经营商;更如负责网络安全产品、搭建在线调解平台等等虚拟产品的提供商。故而,我国企业应凭借前沿视角,发现在国际商事调解领域与挑战并存的商机,从而优化自身产业结构,提升企业科技产业服务水平,发展数字经济产业链,迅速适应时代潮流。

 

        注释:

        [1]本文主要参考借鉴了王丽:《“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该书对“一带一路”项目背景及国内外纠纷解决法律制度进行了翔实的阐述,并以国际商事调解制度为入手点,对BNRMC和BNRSC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评析。本文希望通过对本书重点内容的梳理,结合一带一路实践为我国企业提供建议。

        [2]陕西省“十四五”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大格局、建设内陆开放高地规划,2021年10月。

        [3]该服务机制是一个专业服务联络平台,由多家中外法律、公证、咨询、会计、金融、保险等专业服务机构磋商发起。机制成员以自身的专业能力为“一带一路”投资贸易、基础建设以及文化交流等提供综合服务。它是一种民间性的国际合作组织形式。

        [4]全称为“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BNRMC),成立于2016年。该中心承接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改革项目子课题。

        [5]BNRSC的三大服务功能:项目对接、风险化解、纠纷调解。

        [6]宋连斌,胥燕然:《我国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力问题研究》,载《西北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第26页。

        [7]具体流程参考王丽:《“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292页。

        [8]尽管《新加坡调解公约》确立了调解协议终局性的法律地位,但在我国,调解协议仍更多被理解为平等主体间的民商事合同,其强制约束力的实现同时需要“合意+法律”的双重满足。

        [9][英]西蒙·罗伯茨、[英]彭文浩:《纠纷解决过程:ADR与形成决定的主要形式》,刘哲玮、李佳佳、于春露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0] 张金凤:《中国国际商事调解市场的国际化:开拓与反哺》,载《商事仲裁与调解》2021年第4期,第1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