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公共卫生与外资保护之间存在冲突现象。菲利普·莫瑞斯等诉乌拉圭案裁决表明,东道国善意、非歧视地实施公共卫生措施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具有合法合理性,对外资不构成“间接征收”,也不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特别是当有关案件涉及全球共识性的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问题时,世界卫生组织等重要国际卫生组织的专业意见对仲裁庭认定东道国公共卫生措施是否具有合理有效性具有重要证据作用。对于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公共卫生与外资保护之间的冲突,可以通过条约解释的路径进行适当协调,但根本之策是各国对国际投资条约中东道国管制权和投资待遇条款文本的可持续发展型革新。
公共卫生危机威胁到世界各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类的安全也构成严重威胁。为此,各国经常需要采取维护公共卫生的各种必要措施。但是,各国采取的一些公共卫生措施同时又会影响本国境内外国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从而引发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在各国普遍签订包含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仲裁条款的国际投资条约的情况下,东道国公共卫生措施面临着巨大的国际投资仲裁风险。实践中,已出现了若干起外国投资者挑战东道国公共卫生措施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其中,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ICSID)2016 年裁决的菲利普·莫瑞斯等诉乌拉圭案(Philip Morris v.Uruguay)是近年来备受国际社会和社会公众关注的此类典型案件之一。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肆虐全球,感染人数已达数千万,波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引发了又一次全球性公共卫生安全危机,世界各国纷纷采取了各种应对疫情公共卫生措施。菲利普·莫瑞斯等诉乌拉圭案对于科学评估、准确预见我国有关疫情防控措施在国际投资法上的性质和后果以及妥善应对潜在的国际投资争端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际投资仲裁中公共卫生与外资保护的冲突
当前,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与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及其治理等其他国际法部门或领域的新近发展日益交织在一起,国际投资仲裁中外国投资者利益、东道国主权及公共利益等多元利益主张和权利诉求相互冲突的现象大量涌现,东道国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有关政府措施也受到了外国投资者的挑战,东道国的公共卫生安全与对外资的保护之间发生了直接冲突。例如,艾兹瑞克斯公司诉阿根廷案(Azurix v. Argentine Republic)、伊塞尔公司诉加拿大案(Ethyl v. Canada)和梅赛尼斯公司诉美国案(Methanex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等。在菲利普·莫瑞斯等诉乌拉圭案中,外国投资者指控乌拉圭防控烟草消费公共卫生风险的有关政府措施违反了其在国际投资条约下的外资保护义务,侵害了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要求国际投资仲裁庭判令乌拉圭政府撤回有关措施或支付巨额赔偿。
乌拉圭是拉丁美洲吸烟率最高的国家之一。烟草消费在该国导致了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并对国家经济产生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2004年,乌拉圭在拉美国家中率先批准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为降低烟草消费的公共卫生风险,乌拉圭政府采取了以下两项主要公共卫生措施:一项是2008年的“单一外观要求法规”,要求烟草制造商不能在同一商标品牌下销售多品种的烟草产品,且每一个烟盒上总面积的50%必须用于标注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另一项是2009年的“80/80法规”,要求烟草制造商将烟盒上标注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志面积从原来的50%提高到80%。
阿巴尔·赫尔曼诺斯(Abal Hermanos)是一家由瑞士菲利普·莫瑞斯品牌有限公司(Philip Morris Brands)全资控股的乌拉圭烟草销售公司。瑞士菲利普·莫瑞斯产品股份有限公司(Philip Morris Products)授权阿巴尔·赫尔曼诺斯公司在乌拉圭国内销售其生产的香烟,并使用有关香烟品牌的商标权。以上3家公司(以下统称为菲利普·莫瑞斯)共同作为申请人提起国际投资仲裁,指控乌拉圭政府上述两项公共卫生措施违反了其在《乌拉圭与瑞士相互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Agreement between the Swiss Confederation and the Oriental Republic of Uruguay on the Reciprocal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以下简称《乌拉圭与瑞士BIT》)下保护外国投资的相关国际义务。首先,“单一外观要求法规”中不允许烟草商销售同一品牌下多种香烟产品的规定,导致投资者不得不将销售的香烟品种从原来的13种减少为6种,这对公司的价值产生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其次,“80/80法规”错误限制了投资者受相关双边投资条约保护的商标使用权,减损了公司财产价值,对投资者的知识产权及与品牌相关的商誉构成了“间接征收”;最后,上述两项公共卫生措施的突然实施,损害了投资者对于东道国投资环境的“正当期待”(Legitimate Expectation),违反了相关投资协定中的“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因此,菲利普·莫瑞斯要求乌拉圭政府撤回上述两项公共卫生措施或者在赔偿菲利普·莫瑞斯的实际损失后不再对其实施上述措施,或者向菲利普·莫瑞斯赔偿至少2226.7万美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乌拉圭政府坚称,上述公共卫生措施符合乌拉圭的国际义务,包括其在《乌拉圭与瑞士BIT》下的国际义务,因为这些措施的唯一目的就是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对于申请方的“间接征收”指控,乌拉圭政府辩称:“有关措施是其合法行使保护公共卫生治安权的主权行为,不构成征收。”乌拉圭政府强调,这些措施是善意、非歧视实施的,且与国家保护的公共卫生目标具有完全合乎逻辑的联系,根本没有违反《乌拉圭与瑞士BIT》中的“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
纯粹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国际投资仲裁中公共卫生安全与外资保护之间的冲突现象,主要蕴涵着东道国维护公共卫生的管制权与保护外国投资者私人财产权之间的矛盾。造成这种冲突的根本原因是以国际投资条约为主体的现行国际投资法律体系在功能上存在明显的偏向性,即强调对外国投资者及其经济利益的保护而漠视东道国公益管制权,进而忽略了外国投资在促进东道国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功能。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明确指出,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如何实现高标准的外资保护和投资便利目标与东道国公益管制权之间的协调,是各国投资政策制定者所面临的最重要的挑战。
二、本案仲裁庭对东道国公共卫生措施的裁判
作为菲利普·莫瑞斯等诉乌拉圭案主要准据法的《乌拉圭与瑞士BIT》签订于1988年,其中“间接征收”“公平与公正待遇”等主要外资保护条款的规定笼统、宽泛,也无保护东道国公共卫生的专门条款。本案仲裁庭主要通过条约解释方法,援引国家“治安权原则”( Police Power Doctrine)以及国家自由裁量权理论,充分肯定了东道国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主权权力,并在综合考量有关措施的目的与效果、借鉴世界卫生组织等重要国际卫生组织“法庭之友”意见的基础上,认定东道国有关公共卫生措施具有合法合理性,驳回了菲利普·莫瑞斯的所有指控。
(一)间接征收
在国际投资法中,“间接征收”一般是指东道国政府虽然没有从法律上直接取得外国投资者资产的所有权,但是通过有关措施限制或影响外国投资者对其资产的控制权、使用权或处分权,以至于产生了等同于或相当于直接征收效果的行为。在涉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东道国有关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经常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法律问题。
首先,仲裁庭确认乌拉圭有关公共卫生措施虽然导致了菲利普·莫瑞斯的部分利润损失,但并没有对其投资产生“实质性剥夺”的效果,菲利普·莫瑞斯仍然可以继续在乌拉圭国内从事烟草销售活动,因而不构成征收。随后,仲裁庭又依据国家“治安权原则”进一步论证了上述措施的合法合理性。仲裁庭直截了当地指出,申请方指控的上述措施与提高公共福祉相关,国家“治安权”的本质就体现为对公共卫生等公共利益的保护。《乌拉圭与瑞士BIT》第2条第1款中有关允许缔约方可以“基于公共安全与秩序、公共卫生与道德的理由拒绝接受某一项投资”的有关规定,也隐含着对于东道国“治安权”的确认。所以,乌拉圭实施“单一外观要求法规”和“80/80法规”,是履行其国内法及国际法上保护公共卫生义务的“治安权”行为。同时,上述两项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也符合国家行使“治安权”的其他条件要求,即善意、非歧视和比例原则。这些措施同样适用于乌拉圭国内外的所有烟草商,除了对菲利普·莫瑞斯的经营造成了一些不利影响以外,这些措施本身与其所要实现的公共目标之间是符合比例性要求的。从这些措施实施的实际效果来看,乌拉圭国内的吸烟率,特别是青少年吸烟率已经明显下降。
值得注意的是,《乌拉圭与瑞士BIT》中并没有规定或提及国家“治安权原则”。但是,仲裁庭认为,对条约中的征收条款应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c项进行解释,即应根据“适用于当事国之间关系之任何相关国际法规则”进行解释。据此,仲裁庭指出,国家“治安权原则”早已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1961年《国家对外国人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草案》、1987年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三次)》、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研究报告、涉及公共利益的众多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以及国际投资条约的最新发展趋势足以证明:一国在善意、非歧视基础上行使“治安权”的措施即使对外国投资者造成损害,也不构成征收,无须给予赔偿。
(二)公平与公正待遇
与绝大多数国际投资条约一样,《乌拉圭与瑞士BIT》中也规定了笼统的“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其中规定“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享有公平与公正的待遇”。针对外国投资者对东道国公共卫生措施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的指控,该案仲裁庭主要援引了国家自由裁量权理论进行分析。
国家自由裁量权是指国际裁判机构在裁判缔约国有关行为是否违反相关国际条约时,所允许的缔约国立法、司法或行政机关遵守或者背离该国际条约的自由度。本案仲裁庭认为,国家自由裁量权理论可以适用于国际投资条约下发生的争端,至少对涉及公共卫生的国际投资争端可以适用。仲裁庭认定,由于保护公共卫生的职责在于政府,所以在认定有关措施是否符合国家保护公共卫生等事项的需求时,应该充分尊重东道国政府方面的决定。本案唯一需要调查的就是东道国有关措施是否明显缺乏合理性。仲裁庭指出,不仅是本案仲裁庭,其实任何仲裁庭都难以裁定“单一外观要求法规”措施的实际效果,因为其中涉及了许多假设性的情况,但显而易见,该措施的实施展现了乌拉圭政府劝阻公众吸烟的决心,且该措施是在国内外所有烟草商之间同等实施的。所以,“单一外观要求法规”措施是合理的,其试图解决真正的公共卫生关切,并非专断的、严重不公的、歧视性的和不合比例的措施。
在对乌拉圭政府“80/80法规”措施的性质认定上,仲裁庭进一步强调了尊重东道国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仲裁庭指出,“公平与公正待遇”不是判断“善政”(Good Governance)的司法标准,本案仲裁庭也不是上诉法庭,《乌拉圭与瑞士BIT》第3条第2款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公平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要求缔约国规定香烟包装盒上健康警示应占整体外观的50%或更多,但不能少于30%。所以,规定烟盒上健康警示标识面积具体应该占多少比例是缔约国自行裁量的事项。实际上,有许多国家规定了更高的比例,如澳大利亚规定为82.5%,泰国、印度和巴基斯坦规定为85%,尼泊尔规定为90%。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仲裁庭裁定,“80/80法规”是乌拉圭善意履行其《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下国际义务的合理措施。
(三)投资者的正当期待
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经常将“公平与公正待遇”与投资者的“正当期待”相联系,认为在外国投资者决定投资时,东道国即通过其法律、规章、政策及声明使外国投资者对其未来在东道国能够获得的待遇产生了“正当期待”,东道国后续措施是否挫败这种“正当期待”是认定“公平与公正待遇”存在或不存在的一种可操作方法。“正当期待”同时也对外国投资者产生义务,即外国投资者对东道国投资环境的变动负有“适当注意”义务,并应采取相应的行动。
仲裁庭认为,东道国享有为了保护公共卫生的当然管制权,投资者的“正当期待”不能影响东道国政府根据本国经济、社会以及政治情况变化而正常行使其固有的一般立法权力。“公平与公正待遇”也不能影响国家的这项主权权力,除非东道国曾承诺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或者给予了投资者特别的保证,否则投资者的“正当期待”应该是判断东道国法律框架会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发生正常变化,而不是期待东道国的法律会一成不变。本案中,乌拉圭政府并没有在“正当期待”方面对菲利普·莫瑞斯等投资者事先做过任何承诺,且鉴于国际社会对烟草消费危害公共卫生的关切越来越强烈,菲利普·莫瑞斯等投资者的“正当期待”只能是乌拉圭的烟草管控措施将会变得更加严格。所以,乌拉圭政府上述两项公共卫生措施并没有挫败申请方的“正当期待”。
(四)国际卫生共同体的“法庭之友”意见
晚近以来,随着涉及公共利益的国际投资争端的大量增加,“法庭之友”参与相关仲裁程序的情况日益普遍。“法庭之友”参与国际投资仲裁一般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实践中,除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大量作为“法庭之友”参与国际投资仲裁以外,一些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常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国际投资仲裁。
在菲利普·莫瑞斯等诉乌拉圭案中,世界卫生组织、泛美卫生组织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秘书处等国际组织积极申请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案件,并向仲裁庭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见,充分表达了防控烟草消费公共健康风险的“国际卫生共同体”对于本案的强烈关注。世界卫生组织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秘书处特别指出,烟盒上大面积的、形象的健康警示标识能够向消费者传递吸烟有害健康的信息,从而有效地劝阻公众吸烟。所以,乌拉圭政府上述措施是保护公共卫生的有效措施。泛美卫生组织的“法庭之友”意见证明,乌拉圭政府的烟草控制措施是合理的,是对烟草生产商长期采取的欺骗性广告宣传、市场促销和营销战略的一种负责任的反应,且这些措施已被证明可以有效地减少烟草消费。
仲裁庭认为,由于本案关涉公共利益,允许世界卫生组织、泛美卫生组织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秘书处等作为“法庭之友”参与程序,能够极大地增加程序的透明度和裁决的可接受性,且这些组织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能够为仲裁庭提供特殊的知识和专业见解,有助于裁决的公正作出。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些组织的“法庭之友”意见对于仲裁庭全面评估东道国有关公共卫生措施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发挥了关键作用。仲裁裁决中多处引用上述“法庭之友”意见,论证了东道国相关措施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如果说国际投资仲裁纪律要求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严苛的爱”,那么菲利普·莫瑞斯等诉乌拉圭案的裁决,对东道国公共卫生措施展现的却是“关爱”而非“严苛”。本案裁决充分承认了东道国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管制权和自由裁量权,明确指出东道国无须证明有关措施与所要实现的公共卫生效果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只要有关措施是善意实施的,反映了东道国试图保护公共卫生关切的合理目的,就具有国际投资法上的合法合理性,从而使外国投资者成功挑战东道国公共卫生措施面临更高的“门槛”要求。本案裁决还特别表明,当有关案件涉及全球性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时,世界卫生组织等重要国际卫生组织的“法庭之友”意见可以作为仲裁庭裁判东道国公共卫生措施是否具有合理性与有效性的重要证据。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审视,菲利普·莫瑞斯等诉乌拉圭案的裁决无疑值得高度赞扬。
三、国际投资仲裁中公共卫生与外资保护的协调路径
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中长期存在公共利益保护与外资保护之间极不平衡的现象,现存绝大多数国际投资条约片面强调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保护而漠视公共利益。菲利普·莫瑞斯等诉乌拉圭案的裁决虽然充分肯定了东道国公共卫生措施的合法合理性,维护了东道国公共卫生安全,但由于国际投资仲裁庭组成的临时性及仲裁实践中并不严格采取判例法原则,东道国公共卫生安全利益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地位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利益平衡是法的基本价值——公平与正义的内在要求,换言之,法的最高任务就是利益平衡。国际投资法律体系应克服经济学功利主义的短视,对公共卫生安全体现适度的关切。
(一)权宜之计——国际投资仲裁庭的条约解释方法
目前,在全球所有的3000多个国际投资条约中,有2000多个签订于20世纪90年代之前,其内容几乎绝对地关注对外国投资的保护。这些条约中的绝大部分还在生效,并构成当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法律依据。例如,在2018年外国投资者提起的所有已知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仍有约60%是依据20世纪90年代之前签订的国际投资条约所提起的。
不同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在解决国际争端时,除了适用各自特有的法律规范以外,仍然依赖于一般的国际法规范,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有关条约解释的规则是国际投资仲裁庭最为依赖的国际法规范之一。菲利普·莫瑞斯等诉乌拉圭案表明,即使面对早期双边投资条约中内容宽泛、笼统的“间接征收”与“公平与公正待遇”等外资待遇条款时,仲裁庭仍然可以灵活运用条约解释方法,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援引普遍适用的一般习惯国际法规则以及相关的法律原则、理论和判例,确认东道国公共卫生措施的合理性与有效性,从而审慎权衡东道国公共卫生与外资保护之间的关系。
当然,由于世界各国对于烟草消费的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已经达成共识,而且存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这一普遍性多边公约以及世界卫生组织等重要国际卫生组织对乌拉圭有关公共卫生措施合理性与有效性的充分佐证,所以菲利普·莫瑞斯等诉乌拉圭案的裁决意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该案对国际投资仲裁中如何解决公共卫生安全与外资保护之间的冲突问题,提供了一种具有借鉴性的路径选择。目前,越来越多的仲裁庭开始从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可预见性以及未来发展的角度思考问题,对于以前的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予以应有考虑。例如,丘吉尔矿业公司诉印尼案(Churchill Mining v. Republic of Indonesia)的仲裁庭认为:“它不受先前国际仲裁裁决的约束,但它必须对先前裁决予以应有的考虑;除非有令人信服的其他相反理由,否则,它有义务采取裁决内容一致的一系列类似案件所确定的解决办法,但须符合相关条约和具体案件情况。仲裁庭有义务促进投资法的和谐发展,从而满足国家和投资者对法治确定性的合理期待。”此外,随着相关国际争端机构对于仲裁员公正性要求的不断强化,国际投资仲裁庭也在逐步修正其偏袒投资者的立场,东道国的公共卫生安全诉求将能够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得到合理伸张。
(二)根本之策———国际投资条约的可持续发展改革
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代国际法的核心价值之一,并深嵌于当前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变革之中。2015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提出了实现国际投资条约可持续发展改革的“路线图”,其中,保障东道国的公益管制权是改革的关键领域之一。全球约有100多个国家正在从国内法层面,国际社会的双边、区域及多边层面推进着国际投资条约的可持续发展型改革。对于主权国家而言,目前最为紧迫的是必须增强国际投资条约的发展维度,通过平衡公共利益与投资者私人财产利益,确保东道国享有充分的政策空间,以解决因国际投资法律机制不断增加的复杂性所产生的问题。
结合菲利普·莫瑞斯等诉乌拉圭案分析,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协调东道国公共卫生安全与外资保护的关系,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国际投资条约文本进行改革:
1.“间接征收”概念及其认定标准的明晰化
现存绝大多数国际投资条约中的“间接征收”概念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对东道国实施必要的公共卫生措施产生了很大法律风险。为此,对于国际投资条约中的“间接征收”条款文本而言,一是准确界定“间接征收”的概念,规定其是指缔约国措施导致外国投资处于事实上无法产生收益,但缔约国并未从法律上取得外国投资所有权的情形;二是明确规定“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应综合考虑东道国有关措施的效果和目的两方面因素。从菲利普·莫瑞斯等诉乌拉圭案的裁决意见来看,兼采效果与目的”的认定标准有助于保护东道国的公共卫生安全。
此外,在国际投资条约实践中应注意避免2020年《印度与巴西投资合作与便利化条约》(Investment Cooperation and Facilitation Treaty between the Federative Republic of Brazil and the Republic of India)中直接废弃“间接征收”的偏激做法。该条约第6条第3款规定:“为了更加具有确定性,本条约只包括直接征用,这种征用是指一项投资被国有化或发生了正式的所有权转移或被完全没收。”这种做法没有考虑到现实中可能存在的东道国对外资采取的各种“间接征收”情况,对外国投资构成了过度限制。
2.“公平与公正待遇”外延的确定性
“公平与公正待遇”是国际投资条约中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各种待遇中外延最大的一项待遇,对东道国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构成很大限制。国际投资条约中可以采用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明确“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外延,即在条款文本中首先列举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各项措施,然后再概括规定由缔约方共同认定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其他措施。例如,2019年的《欧盟及其成员与越南之间的投资保护协定》(Investment Protection Agreement betwee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Its Member States, the Part, and the 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nam, of the Other Part)中对“公平与公正待遇”作了较为全面合理的规定,基本反映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此问题上的共识,值得借鉴。该条约第2.5条第2款规定,缔约一方的如下措施构成对“公平与公正待遇”的违反:(1)在刑事、民事以及行政等诉讼程序中拒绝司法;(2)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根本性地违反了正当程序的要求;(3)明显的专断行为;(4)根据明显错误理由实施的针对性的歧视行为,如基于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5)虐待,如威胁、滥用权力或类似的不诚信行为;(6)缔约双方依据本条第3款程序认定的违反“公平和公正待遇”义务的任何其他措施。
3.“一般例外”条款的广泛纳入
受到国际贸易法,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一般例外”规则的示范或鼓舞,近期一些国际投资条约中开始规定关于公益保护的例外条款,即允许缔约国为了保护公共道德、环境、公共卫生以及自然资源等公共利益而实施必要的管制措施,有关措施即使对外资产生了不利影响,也不违反国际投资条约义务,缔约国无须对外国投资者承担责任。由于国际投资条约中的“一般例外”条款为东道国实施公益措施保留了政策空间,因此,该条款被视为国际投资条约框架下平衡东道国管制权和外资保护义务的“优选方法”。但是,现存国际投资条约总数中,只有约10%规定了“一般例外”条款。各国可以选择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一般例外”条款的全部或者部分文本普遍纳入国际投资条约之中。
四、结语
公共卫生安全是一项重大的公共利益。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既是国家对其人民应当履行的宪法责任,也是国家在国际法上当然享有的一项主权权力。但在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公共卫生安全与外资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现象。菲利普·莫瑞斯等诉乌拉圭案表明,东道国善意、非歧视实施的公共卫生措施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具有合法合理性,有关措施所保护的公共卫生安全得以确认。当有关案件涉及全球共同的重大公共卫生安全时,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专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东道国有关公共卫生措施是否具有合理性与有效性的重要证据。对于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公共卫生安全与外资保护之间的冲突现象,国际投资仲裁庭可以通过条约解释的方法进行适当协调,但根本之策在于对国际投资条约中东道国管制权和投资待遇条款文本的可持续发展型革新,实现国家公共卫生政策与外资保护在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中的适度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