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商函〔2025〕8号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
交易会陕西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分配
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陕西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分配与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0月13日经厅第27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正式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商务厅
2025年1月6日
(17-19〔2024〕5号)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
陕西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分配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多功能综合平台作用,优化我省企业参展结构,提高参展水平,建立规范、公平、透明的展位分配制度,促进我省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商办贸函〔2023〕43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外贸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商务厅是陕西省企业参加广交会的主管部门,负责成立陕西省交易团,重点组织省内企业以陕西省交易团形式参展,并对展位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陕西省交易团办公室设在陕西省商务厅对外贸易二处,负责交易团日常工作。
第三条 广交会出口展展位分为一般性展位和品牌展位,本办法所指展位为商务部分配给交易团的一般性展位。
第二章 申请资格
第四条 在我省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的企业。
第五条 企业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原则上达到广交会西部企业最低出口额要求:流通型企业40万美元(即广交会企业类型中的外贸企业或工贸企业)、非流通型企业20万美元(即广交会企业类型中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或其他企业)。符合地方产业特色或有出口潜力的生产型企业可适当降低标准。
第六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展位:
(一)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不得申请展位。
(二)国家环保、海关、税务、市监、外汇、药监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处罚期限内不得申请展位。
(三)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
(四)被大会或交易团认定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并在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五)被省商务厅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处罚期限内不得申请展位。
(六)伪造展位申请材料,或因参展表现恶劣、拒不服从广交会管理、破坏参展秩序对广交会及交易团声誉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企业。
(七)对于展位确认后,因非不可抗力原因退展或空置展位的企业,原则上连续2年(4届)不得再申请展位。
第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商务、海关、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第八条 联营条件:
(一)参展企业须为流通型企业(即广交会企业类型中的外贸企业或工贸企业)。
(二)参展企业在同一展区的相邻展位数不少于3个。
(三)单个参展企业在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2家企业联营。
(四)联营企业须为在我省注册的非流通型企业(即广交会企业类型中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或其他企业)。
(五)联营企业与参展企业存在联合经营或真实供货合作关系。
第三章 申请方式
第九条 一般性展位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具体时间以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发布通知为准。未按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限提出的展位申请,交易团不予受理。
第十条 凡符合广交会参展标准的企业。根据广交会官方公告和陕西省商务厅发布的“参展须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参展易捷通平台”(http://exhibitor.cantonfair.org.cn)申请一般性展位。已获得品牌展位的企业须同时在线确认品牌展位数量。
第十一条 企业完成线上参展申请后,应按参展须知要求向陕西省交易团办公室报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参展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乡村振兴特色产品”展区展位的企业须同时在线申请对应专业展区一般性展位。该展区采取各设(区)市商务部门推荐,陕西省交易团统筹安排的分配制度。
第四章 支持方向及分配原则
第十三条 一般性展位分配采取量化评分标准,实行“一年一分配制”,原则上展位数量安排保持一年两届不变。在同等条件下向生产型企业、有出口潜力的企业和西安市以外的企业倾斜。
第十四条 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为鼓励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可适当比例给未达到最低出口额标准的企业分配展位。如企业连续参展两届后出口额仍未达标,一年内(连续两届)不再受理其参展申请。
第十五条 鼓励达到品牌展位标准的企业申报品牌展位。已获得品牌展位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该展区一般性展位。确需增加一般性展位的,展位数不得超过该企业在同一展区的品牌展位数。
第十六条 如遇到大会临时增减展位、参展企业主动退出、因违规被收回展位等情况,按照上次评分结果及相应规则依次增减企业展位。
第五章 评分标准
第十七条 交易团将根据企业出口业绩及增长率、行业自律、国际通行认证、高新技术企业、商标注册、研发创新、品牌荣誉等标准统筹综合评分。具体如下:
(一)企业出口业绩及增长率(35分)
该项中所涉“出口业绩”,指企业上年度对应展区出口业绩。该业绩达到广交会西部企业出口额要求得10分;超出对应展区申请企业平均出口额业绩100万元-500万元(含)得5分;500万元-1000万元(含)得10分;1000万元-2000万元(含)得15分;2000万元以上得20分。企业对应展区出口增速等于或超出对应展区平均增速加5分。
(二)行业自律(2分)
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包括填写问卷调查、参与行业抗辩、积极应诉等,有力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的企业计2分。
(三)国际通行认证(10分)
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行业认证、产品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属于申请的对应展区参展展品。通过一项认证得2分,总分累计不超过10分。主要包括:
1.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
2.OSO45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3.SA8000社会责任标准。
4.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认证。
5.HACCP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
6.ISO/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
7.REACH, CE, CMMI, FDA等特殊产品认证。
企业应同时提供相应认证的中文译本。
(四)高新技术企业(3分)
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营产品应属于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展品目录,证书在法定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计3分,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计1分。此项累计不超过3分。
(五)研发创新(10分)
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3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1分;外观专利和版权每五项加1分,不足五项不计分,累计不超过5分;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每获得一项国家荣誉计5分,获得一项省级荣誉计2分。此项总分10分。
(六)商标注册(5分)
商标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境内注册商标一个计1分,最高计2分;境外注册商标一个国家(地区)计2分,最高计4分。此项累计不超过5分。
企业提交海外市场注册商标证,除台湾、香港和澳门三地的以外,其他非中文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证书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七)品牌荣誉(10分)
国家级或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牛羚”企业、“瞪羚”企业,每获得一项国家荣誉计5分,获得一项省级荣誉计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八)其他指标项(25分)
1.积极参与国际市场开拓(15分)
自上次一般性展位评审以来,参加一次由省商务厅重点支持的境内外展会或经贸促进活动计3分,自行参加境外国际展会计1分。
2.广交会参展表现(5分)
(1)展会期间积极报送成交数据得2分;
(2)及时填报参展等调查问卷得1分;
(3)积极参加大会及交易团动员组织的相关创新活动、配合商务部或省商务厅作外贸相关经验交流的企业得2分。
3.品牌展位培育(5分)
(1)境外商标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注册多个)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最多不超过2分。
(2)每制定或修订一个产品(技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得3分。
(3)企业进入商务部认定的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且主营业务与该基地特色产业相一致的得3分。
(4)自上次展位评审以来,企业每获得广交会设计创新奖(CF奖)至尊金奖1次,在申请相应展区展位时加4分,每获可持续发展奖1次加3分,每获金奖1次加3分,每获银奖1次加2分,每获铜奖1次加1分。此项累计不超过4分。
(5)自上次展位评审以来,每获广交会绿色特装奖或广交会绿色展位奖1次,相应展区加2分。
(6)自上次展位评审以来,在广交会“i-邀请”活动评比中每获金奖1次加2分,每获银奖1次加1分。如申报多个展区展位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个展区进行加分。
第六章 扣 分
第十八条 交易团将对不配合交易团工作,不按大会要求参展的企业进行综合扣分。具体如下:
(一)未按时缴纳参展费用的企业,在下一次评审时扣5分。
(二)不配合交易团相关工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扣减相应分数,最多不超过5分。
(三)自上次展位评审以来,因知识产权问题被大会通报批评的企业,在下一次评审时扣5分。
(四)因违规搭建、绿色特装不合格等问题被大会通报批评的企业,在下一次评审时扣2分。
(五)因违规使用展位被大会通报的企业,在符合重新申请展位条件后5年10届的评审中,每次扣10分。
第七章 参展要求
第十九条 参展企业须严格按照广交会相关规定使用展位,如实在“参展易捷通”系统进行备案登记、填报参展负责人,与交易团签订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责任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展会期间,各企业须配备1名领队、1名或多名展位负责人(每个展区须配备1名展位负责人)。领队负责本企业展位管理和安全工作,完成交易团交办的各项工作。每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企业在同一个展区1个或多个展位管理。展位负责人须为该企业正式合同制员工,工作时间须佩戴广交会核发的当届参展商证在岗,并配合相关部门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天按时提交成交数据。
第二十一条 广交会展位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仅限已经审核合格并获得参展展位的企业使用。展位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展位楣板(参展证明)须包含企业名称、所属交易团、展位号、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展位负责人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一)以非参展企业的名义对外签约。
(二)以任何方式在展位上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的名片、网站、宣传资料、二维码、光盘或纸质材料等。
(三)以任何方式将展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
(四)未报、虚报、假报展位负责人,或未按要求办理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
(五)参展企业无法提供与广交会备案登记企业信息资料相关的广交会参展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经大会或交易团确认的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联营参展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一)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二)在一个联营展位内联营(供货)单位超过1家。
(三)参展企业未在展位内摆放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
(四)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的宣传资料,包括印有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名称的名片、宣传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或其产品的网站、企业二维码、光盘或纸质材料等。
(五)联营参展超出联营类型限制范围。
(六)经大会或交易团确认的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参展企业须接受广交会大会、交易团对展位的检查和管理。涉嫌违规使用展位的企业须积极配合广交会大会、交易团团部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落实有关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参展企业被大会认定为违规使用展位若满足以下条件,交易团在“违规行为处理决定”通报后两天内,接受参展企业申诉:
(一)参展企业(或其登记的联营企业)与实际在展位企业属于同一法人代表;
(二)二者法人代表或绝对控股股东(单独持股50%以上)之间为夫妻;
(三)二者存在全资控股、绝对控股(50%以上)或相对控股(股权占比最大)的母子公司关系;
(四)二者属于同一母公司(或自然人)控股下的兄弟公司,且其母公司(或自然人)均对二者相对控股(最大股东)。
第二十六条 参展企业须在每期展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团提交参展总结,包括参展亮点、成交订单额、成交国别(地区)等,合同订单须提交复印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陕西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商务部或广交会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