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管理工作,落实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真实性审查要求,促进两用物项的贸易合规,现就相关要求予以明确:
一、陕西省出口经营者应向陕西省商务厅如实提交书面材料及数据电文,省商务厅负责向商务部提出转报申请。所需材料:
1.《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含法人签字样);
3.与两用物项出口有关的合同、协议的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含中文对照);
4.两用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5.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原件,含中文译件);
6.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含中文译件)
7.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陕西省商务厅自收到书面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对商务部业务系统中的数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转报或退回的初审意见。
三、相关要求
1.两用物项出口申请表原件,需法人签字并加盖出口企业公章、骑缝章;
2.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原件,需最终用户法人签字加盖印章,并附该原件自最终用户邮寄至出口经营者的快递单截图(注:截图中快递二维码、单号需清晰并扫描可查);
3.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中文翻译件,需加盖出口企业公章。
4.两用物项的技术说明,需对照管制清单中的技术参数做出说明。
四、经商务部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批复单。出口经营者凭批复单通过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向我厅申领出口许可证,办理海关手续。
出口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固定专人负责,规范两用物项出口行为,确保合规工作的延续性。凡申请材料不实、影响真实性审查的,我厅将不予受理相关许可证件申请,涉及违法情形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