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 商服贸函〔2019〕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 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精神,根据国务 院常务会议要求、《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 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商务部等28个部门关于对家庭服务领域相 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277号)和《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业 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 美好生活需要,着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决定推进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现提出如 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构建信用 为基础的新型行业管理体系为目标,以推进家政服务员和家政企 业信用记录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家政服务业信用工作机制 为保障,坚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并举、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并 重,建立健全家政服务业行业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家政服务业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商务、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跨部门协作机 制,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解决家政服务业信 用体系建设中的难点和堵点。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家政企业信用建设的监管,统筹推动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发展改革 部门要与商务主管部门共享社会信用数据和家政服务业管理所 需的市场信用数据。 ——企业为主。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健全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和对家 政服务员的信用监管机制,探索对家政服务员进行信用分类管理。 ——分步实施。率先推动在大型家政企业特别是参加“百城 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中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逐步向其他企业推广。 ——强化应用。推动信用信息应用与服务,及时公布参与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企业名单及相关信用信息,积极引导消 费者在选择家政服务时优先考虑已建立信用记录且信用状况良好的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 家政服务员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政企业指派或介绍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在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 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的专业人员。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样例见附件1)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或按一定映射规则确定的信用代码、姓名、性别、民族、家庭住址、健康状况、教育水平、是否购买家政保险等),职业信息(从业经历、培训考核情况、处罚情况、消费者评价情况等),商务部与公安部提供的犯罪背景核查结果信息 (身份真伪,五年内是否涉及盗窃案、拐卖妇女、儿童案、虐待 案、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案、强奸案、抢劫案、放火案、爆炸案,是否重症精神病人,三年内是否吸毒人员和制贩毒人员等)。 大型家政企业特别是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 要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家政服务业信息业务应用(以下简 称“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上率先为所管理或服务的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记录。对已录用的家政服务员,上述企业要在“商务部 家政业务平台”上线(上线通知另发)2个月内建立信用记录; 对新录用的家政服务员,要在其入职后1个月内建立信用记录; 对由其他企业流入的家政服务员,要主动掌握并记录其历史信用情况,原企业要如实提供相关信用信息。逐步推动所有家政企业为其管理或服务的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记录。家政企业要负责建立家政服务员信息核实机制,及时生成并更新相关信息。家政服务员离职后,其信用记录要保留5年以上。家政企业为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记录时,要将信用信息和家政服务员签署的《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授权书》(附件2)上传至“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 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随机抽查辖区内家政企业上传的《家 政服务员信用信息授权书》、服务合同、职业责任险等可以证明家政服务员职业的材料,防止企业上传非家政服务员信息。对于上传非家政服务员信息的,商务主管部门要进行约谈、通报,并将此行为记入家政企业信用记录;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将不再为该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核查服务;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经家政服务员本人同意,消费者可查阅家政服务员的信用信息,家政企业要为消费者提供便利,并确保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的安全。对于违规泄露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的,商务主管部门要进行约谈、通报,并将此行为载入家政企业信用记录;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将不再为该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核查服务;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家政企业信用记录。 家政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 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家政企业信用记录(样例见附件3)内容包括: 企业基本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地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状态等),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信息(商 务执法处罚记录等),其他部门的行政信息(违法违规记录、奖励表彰情况、政府部门认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等)。 地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上线2个月内,利用“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为辖区内大型家政企业特别是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建立信用记录,重点收集“黑名单”、行政许可和处罚信息,对认定为失信企业的,要将失信行为载入其信用记录。逐步推动为所有家政企业建立信用记录。商务主管部门为企业建立信用记录后,要及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上传至“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 (三)建立省级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筹本省(区、市)的家政服务员和家政企业信用记录建设工作,统一归集、管理和公开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可利用“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上的相关信用信息建立省级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并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共享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消费者信用记录。省级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要公布参与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家政企业名单及相关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供消费者在选择家政服务时参考。 (四)建立全国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商务部依托“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建立全国家政服务员和家政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共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制度,组织督促家政企业和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利用“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为家政服务员和家政企业建立信用记录,确保信用记录信息质量和时效。商务部收到各地上传的信息后,将家政服务员有关信息与公安部相关数据库进行比对,通过“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将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核查结果反馈至省、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家政企业。家政企业根据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核查结果及时完善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供企业经营管理和消费者选人用人时参考。 (五)实施家政服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和规范家政服务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制度。对家 政企业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将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且公共信用评价等级在“良+”及以上的家政企业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家政 服务员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省级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等多种渠道公布,引导消费者在选择家政服务时优先考虑,在商贸活动中加大推介力度,并适当降低监管频次。 建立家政服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依照《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277号),对失信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公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加大失信企业 监管力度,提高检查频次,支持行业组织按有关管理规定,对失 信主体实施限制会员资格、降低信用等级、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其作为履职尽责的重要抓手,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作为实现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任务,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要细化分工,明确完成时间节点,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人、落实到人。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地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商务、发展改革部门对于在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工作中表现较好的企业,要在扶持政策上予以倾斜。 (三)保护信息安全。商务主管部门、家政企业等机构要根据国家和地方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管理制度和组织措施,避免数据被非法违规处理,避免数据发生毁损或丢失。建立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信息修复方式,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操作细则。明确各类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对超过期限的信用信息不予公示。 (四)强化监督管理。广泛调动家政企业、家政服务员、消费者、第三方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参与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政业的指导。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法采集家政服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时掌握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加大信用产品研发力度,有效识别和惩戒失信主体,提供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信用产品和服务,为家政服务市场主体提供优良的交易环境及服务。对不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的家政企业,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并依照《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做好宣传推介。广泛利用传统媒体、门户网站、社交平台等媒介宣传报道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进展,推介诚信典型主体,曝光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诚信主题宣传活动,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信氛围。 政策咨询电话:010-85093778 技术支持电话:010-67870108 附件:1.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样例) 2.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授权书 3.家政企业信用记录(样例)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2019年6月27日
2019-07-18来源:商务部网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 提 质 扩 容 的 意 见 国办发〔201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家政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专业人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照料需求的服务行业。近年来,我国家政服务业快速发展,但仍存在有效供给不足、行业发展不规范、群众满意度不高等问题。家政服务业作为新兴产业,对促进就业、精准脱贫、保障民生具有重要作用。为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实现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综合支持措施,提高家政从业人员素质 (一)支持院校增设一批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原则上每个省份至少有1所本科高校和若干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组织家政示范企业和职业院校共同编制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及大纲,开发职业培训教材和职业培训包,支持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家政服务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等负责) (二)市场导向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到2022年,全国培育100家以上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实现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的地级市家政服务培训能力全覆盖。各地要以较低成本向家政企业提供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作为家政服务培训基地,共享职业院校、社区教室等培训资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商务部负责) (三)政府支持一批家政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将家政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打造一批校企合作示范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举办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各省(区、市)要设立审批绿色通道,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推动30家以上家政示范企业、50所以上有关院校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对符合条件的家政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优先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等支持家政培训的力度。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范畴,并把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纳入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筹资力度,积极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等支持家政服务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等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大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工作力度。对新上岗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家政服务人员每两年至少得到1次“回炉”培训。组织30所左右院校和企业引进国际先进课程设计和教学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开展家政培训提升行动,确保到2020年底前累计培训超过500万人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适应转型升级要求,着力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 (六)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根据用工方式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大力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制家政企业是指直接与消费者(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均认可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消费者(客户)提供服务,直接支付或代发服务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的企业。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商务部负责) (七)灵活确定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工时。家政企业及用工家庭应当保障家政服务人员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者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在劳动合同或家政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全国总工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八)对员工制家政企业实行企业稳岗返还和免费培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按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提供免费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九)重点城市率先支持员工制家政企业发展。北京、上海等大中型以上城市要率先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加大社保补贴力度,利用城市现有设施改造作为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集体宿舍。各地支持有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提供职工集体宿舍,园区配建职工宿舍优先面向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三、强化财税金融支持,增加家政服务有效供给 (十)提高家政服务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比例。研究完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进一步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扩大员工制家政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对与消费者(客户)、服务人员签订服务协议,代发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并建立业务管理系统的家政企业提供的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开展家政服务“信易贷”试点。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在市场化和商业自愿的前提下为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拓展发行专项债券等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鼓励地方运用投资、基金等组合工具,支持家政企业连锁发展和行业兼并重组。(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完善公共服务政策,改善家政服务人员从业环境 (十四)加强社保补贴等社会保障支持。对家政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予以社保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支持发展家政商业保险。进一步研究家政服务商业综合保险方案。鼓励家政企业参保雇主责任保险,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专门的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织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统一投保并进行补贴。(商务部、银保监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保障家政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把家政从业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探索适合家政从业人员特点的入会形式、建会方式和工作平台。完善家政从业人员维权服务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实现体面劳动。(全国总工会负责) (十七)积极推动改善家政从业人员居住条件。各地应将符合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配租,家政从业人员通过市场租房居住的,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租赁补贴。支持各地采取多种方式帮助解决家政从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八)畅通家政从业人员职业发展路径。引导家政企业将员工学历、技能水平与工资收入、福利待遇、岗位晋升等挂钩。支持家政从业人员通过高职扩招专项考试、专升本等多种渠道提升学历层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表彰激励优秀家政从业人员。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三八红旗手(集体)、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集体)、青年文明号等评选表彰要向家政从业人员倾斜,对获得上述奖励以及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国家高技能人才评定范围,并在积分落户等方面给予照顾。加大家政服务业典型案例宣传力度。(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五、健全体检服务体系,提升家政服务人员健康水平 (二十)分类制定家政服务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家政服务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育婴员、养老护理员等职业应实行更加严格的岗前健康体检,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应按所从事家政服务类别进行体检。(商务部会同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十一)更好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体检服务。从事体检的医院或体检机构要明示收费标准,做好体检记录,缩短体检报告制作时间。(卫生健康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推动家政进社区,促进居民就近享有便捷服务 (二十二)支持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水电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支持依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场地)设立家政服务网点,有条件的地区可减免租赁费用。(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三)加大社区家庭服务税费减免力度。落实好支持养老、托幼、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平台建设,健全家政服务领域信用体系 (二十四)建立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系统。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家政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量归集家政企业、从业人员、消费者的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及家政企业充分共享金融、税务、司法等可公开信用信息。探索建立全国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社会评价互动系统。(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优化家政服务信用信息服务。建立家政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记录注册、跟踪评价和管理制度。开通家政从业人员职业背景信息验证核查渠道。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信用类应用程序(APP)等,按规定提供家政企业、从业人员的身份认证、信誉核查、信用报告等信息。(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奖惩系统,对在家政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家政企业及从业人员实行联合惩戒。开展家政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减少监管频次,提供融资、租赁、税收等便利服务。开展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家政供需对接,拓展贫困地区人员就业渠道 (二十七)建立家政服务城市与贫困县稳定对接机制。把家政服务作为劳动力输出地区各类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重要培训内容,在中西部人口大省重点打造一批家政服务人才培训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建立健全特殊人群家政培养培训机制。对困难学生、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等人群从事家政服务提供支持。推进“雨露计划”。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家政服务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九、推进服务标准化,提升家政服务规范化水平 (二十九)健全家政服务标准体系。开展家政服务国家标准修订工作。完善行业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家政电商、家政教育、家政培训等新业态服务标准和规范。推进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专项行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 (三十)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家政服务三方权利义务关系,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家政企业应与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确服务内容清单和服务要求。(商务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三十一)加快建立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门制度。政府通过多种方式,逐步实现统一为每一位合格的家政从业人员免费发放“居家上门服务证”,并在公共信息平台上实施诚信监管。鼓励各地参照上海等城市的先进经验,探索建立覆盖全域的家政持证上岗模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二)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家政企业要开展优质服务承诺,公开服务质量信息。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监测。建立家政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制度。对家政企业开展考核评价并进行动态监管。(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建立家政服务纠纷常态化多元化调解机制。进一步畅通“12315”互联网平台等消费者诉求渠道,发挥家政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作用,建立家政服务纠纷常态化多元化调解机制。(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发挥规范示范作用,促进家政服务业可持续发展 (三十四)建立健全家政服务法律法规。加强家政服务业立法研究。充分发挥家政行业协会作用,制定完善行业规范。各地要制定或者修改完善家政服务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商务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五)促进家政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家政服务业与养老、育幼、物业、快递等服务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家政电商、“互联网+家政”等新业态。培育以专业设备、专用工具、智能产品研发制造为支撑的家政服务产业集群。(商务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六)培育家政服务品牌和龙头企业。各地要培育一批具有区域引领和示范效应的龙头企业,形成家政服务业知名品牌。实施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务院建立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家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各地要把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列入重要工作议程,构建全社会协同推进的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6月16日
2019-07-18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5月18日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作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坚持需求导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就业创业需要,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 (二)目标任务。2019年至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00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1500万人次以上;经过努力,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对职工等重点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企业需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的技能培训,广泛组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要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在全国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三年培训100万新型学徒。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现学校培养与企业用人的有效衔接。鼓励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一致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以及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的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 (五)加大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技能扶贫工作力度。聚焦贫困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鼓励通过项目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不断提高参训贫困人员占贫困劳动力比重。持续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框架下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帮扶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深入推进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和深度贫困地区技能扶贫行动,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按政策给予补助。 三、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有效增加培训供给 (六)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积极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各级政府可按规定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给予支持。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 (七)推动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在院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按《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规定执行。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 (八)鼓励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不断培育发展壮大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支持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九)创新培训内容。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汽修、电工、妇女手工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促进创业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建设等新产业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 (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对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予以支持。支持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加强职业训练院建设,积极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鼓励建设互联网培训平台。加强师资建设,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加快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规范管理,提高教材质量。完善培训统计工作,实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探索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评价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 四、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强政府引导激励 (十一)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对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二)支持地方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调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人员范围和条件要求,可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政策范围。市(地)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县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资金,具体比例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可对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 (十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的1000亿元,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地拟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用于职工等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具体筹集办法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另行制定。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推动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享受政策开展补贴性培训的有机衔接,探索完善相关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 (十四)强化资金监督管理。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地方政府工作职责。地方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省级政府要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各省(区、市)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出台政策措施,明确任务目标,进行任务分解,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市县级政府要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鼓励各地将财政补助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挂钩,加大激励力度,促进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和层次,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效开展。 (十六)健全工作机制。在国务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要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煤矿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十七)提高培训管理服务水平。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地方可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服务和评价服务。探索实行信用支付等办法,优化培训补贴支付方式。建立培训补贴网上经办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地区可对项目制培训探索培训服务和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简化流程,减少证明材料,提高服务效率。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质量的监管,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积极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 (十八)推进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有机衔接。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动态调整职业资格目录,动态发布新职业信息,加快国家职业标准制定修订。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便利的培训与评价服务。从事准入类职业的劳动者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推动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支持企业按规定自主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提升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十九)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政策措施,加强技能人才激励表彰工作,积极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营造技能成才良好环境。
2019-07-16来源:陕西省家政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化提升“百城万村”家政扶贫工作,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商务部决定在前两年试点的基础上,支持有国家级贫困县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家政劳务输出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统筹开发劳动力资源、开展技能培训、安排学员就业、购买商业保险、建立对接平台,从而带动更多贫困县的农村劳动力从事家政等居民生活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基地建设的名单 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经审核,现确认由河北省华珂家政服务职业培训学校等31个单位承担家政劳务输出基地的建设任务,详见附件。 二、基地承担的主要任务 (一)开发劳动力资源。加强与贫困县相关部门协调,通过多种方式向贫困人口宣讲家政服务专业知识和成功案例,激发贫困人口的从业兴趣。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家政扶贫政策,鼓励家政服务企业进村入户,采取点对点、面对面的形式宣讲家政服务从业前景,吸引贫困人口进城从事家政服务。支持已从事家政服务的员工或带头人回乡现身说法,动员更多亲朋好友从事家政服务。 (二)开展技能培训。整合机构、师资和教材等培训资源,组织当地有意向从事家政服务的贫困人口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专业技能培训,重点开展养老护理员、钟点工、育儿嫂、月嫂等家政服务员技能培训,同时开展餐饮、住宿、理发等其他生活服务领域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确保学员培训合格后即可上岗就业。邀请中心城市大型家政服务企业参与授课,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安排学员就业。充分考虑贫困人口进城后可能面临的困难,想方设法为其安排就业。开展择优就业,通过自身机构和网络,优先安排培训合格、成绩优良的学员就业;开展组合就业,通过与物流、餐饮等服务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等形式,引导同村人集中进城务工、亲友共同进城务工、夫妻联袂进城务工等;开展共享、协调就业,通过建立家政扶贫企业联盟和与大中城市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等形式,合理调配劳动力资源,灵活安排岗位、工种和工时。鼓励“本地劳务、异地就业”、“妻做家政、夫做物流或餐饮”等就业形态。 (四)购买商业保险。主动与财政、人社、妇联、工会等部门沟通,深入了解相关政策,在资金、培训、员工落户、住房保障等方面争取更多支持,特别是筹集各类经费为从事家政服务的贫困人口购买家政扶贫商业综合保险,确保来自贫困县的家政服务员在出险后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帮助,真正消除其后顾之忧。 (五)建立对接平台。将家政服务输出基地作为推动家政服务提质扩容的重要载体,建成中心城市与农村地区家政服务供需对接的稳定渠道,定期组织家政服务企业举办宣讲会、招聘会等活动,持续发布家政服务员供需信息和政策信息,不断增强培训能力和输送能力。 三、基地建设的相关要求 (一)健全培训体系。不断完善培训标准,优化培训师资,强化实景操作培训,将培训内容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心理学、医学、沟通技巧等领域逐步拓展,加快建立规范、有效的家政服务培训体系。 (二)引入大型企业。主动引入中心城市大型家政服务企业参与培训,协助制定培训计划、推广培训教材、提供培训教员、开展培训考核,及时安排就业。 (三)组织精准对接。主动把基地信息纳入“百城万村”家政扶贫供需对接平台,加强与互联网平台、中心城市大型家政服务企业的合作,安排更多贫困人口从事家政服务。 四、支持基地建设的措施 一是优先支持购买商业保险。商务部拟会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将基地推荐就业的家政服务员纳入“百城万村”家政扶贫商业综合保险政策支持范围,优先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家政扶贫商业综合保险。 二是优先支持信用体系建设。拟优先支持承担基地建设任务的家政服务企业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档案,将家政服务员犯罪记录等核查信息免费提供给参与扶贫的家政服务企业使用。 三是优先支持承担培训任务。拟优先支持基地承担家政服务培训项目,推动相关部门加快落实培训补贴政策,简化补贴申领流程。 四是优先推荐学员就业。拟将基地信息纳入“百城万村”家政扶贫供需对接平台,向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基地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优先推荐在基地完成培训的学员就业。 五是其他支持政策。鼓励各地统筹利用现有政策,拟优先考虑将基地纳入其他政策的支持范围。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相关工作要求和本通知精神,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安排专人负责基地的指导和协调等工作,制订基地建设计划,报送基地运行情况,确保其各项任务得以真正落实。 特此通知。 联系人:服贸司 张斌涛 电 话:010-65197937 传 真:010-85093782 电子邮箱:zhangbintao@mofcom.gov.cn 附 件:家政劳务输出基地名单 商务部办公厅 2019年3月8日 附件 家政劳务输出基地名单 序号 基地名称 省区 1 河北省华珂家政服务职业培训学校 河北 2 张家口市爱百帮职业培训学校 3 吕梁市卫生学校 山西 4 乌兰浩特市兴安家政职业培训学校 内蒙古 5 乌兰察布市乌蘭美健康服务有限公司 6 齐齐哈尔市龙妹家庭服务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 7 哈尔滨报达家政有限公司 8 合肥安心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 9 阜阳颍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10 南昌市巾帼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 11 郑州阳光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 12 安阳市尚百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13 十堰海阔家庭服务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 14 湖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湖南 15 湖南女子学院优家家政培训公共平台 16 广西康之桥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 17 重庆巴渝子弟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 18 重庆市开州区特丽洁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19 眉山苏小妹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 20 成都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 21 贵州黔灵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 22 毕节多彩黔灵女母婴护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3 云南省公共保洁与家政行业协会 云南 24 永胜阳光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5 西藏吉萨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西藏 26 西藏惠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27 陕西康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 28 宝鸡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29 甘肃巾帼职业培训学校 甘肃 30 银川城市管家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 31 石河子立新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19-07-16来源:陕西省家政协会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政服务业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政服务大有可为,要坚持诚信为本,提高职业化水平。” 总书记还特别强调“家政服务是朝阳产业,既满足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需求,也满足了城市家庭育儿养老的现实需求,要把这个互利共赢的工作做实做好,办成爱心工程。” 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家政服务业发展工作时强调,家政服务业事关千家万户福祉,是一项一举多得的产业,要推动这一产业发展壮大、扩容提质。 随着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能力不断增强,加之新型城镇化、人口老龄化和全面二孩政策落实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家政服务需求不断提升。2018年,我国家政服务业的经营规模达到5762亿元,同比增长27.9%,从业人员总量已超过3000万人。发展家政服务业对于促进消费、改善民生、扩大就业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意见》是一份含金量很高的政策性文件,“家政36条”,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1234”,即“一个目标”“两个着力”“三个行动”“四个聚焦”。 一个目标,就是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 提质,就是要通过提高家政从业人员素质、保障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健全信用体系和标准体系等措施,提高家政服务业的供给质量,让人民群众用得满意,用得放心。 扩容,就是要通过各种支持政策,激发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吸引更多劳动力从事家政服务,扩大有效供给,解决“找不到、买不起、用不好”等问题。 两个着力,一是着力发展员工制企业,二是着力推动家政进社区。这两项措施是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措施。《意见》从加大税费减免力度、完善社会保险、灵活确定工时等方面,推动家政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的员工制企业转型。《意见》着力推动家政进社区,针对社区家政服务有效供给不足的短板,通过减税降费、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水电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等措施,支持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促进居民就近享有便捷服务。 三个行动,即家政培训提升行动、“领跑者”行动和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就是着眼于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来提高家政服务质量,重点是完善培训体系,提升培训能力,力争到2020年累计培训500万人次,实现100万以上常住人口城市家政培训能力全覆盖;“领跑者”行动就是通过综合措施,遴选一批示范城市,打造一批示范社区,培育一批示范企业,形成一批家政服务知名品牌,充分发挥“领跑者”的示范作用,引领行业规范发展;信用建设专项行动,重点是推进家政企业、服务人员及消费者全面健全信用记录,充分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广泛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做到“无信用,不上岗”。 四个聚焦,即聚焦降低成本、培养人才、完善保障和强化监管。一是聚焦降低成本。企业发展的痛点,主要在成本。通过完善增值税加计抵减、扩大员工制家政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适用范围、支持家政企业发行企业债、放开社区家政网点租赁用房性质限制、完善社保补贴等方式,多措并举降低企业成本,进而实现从业者增收入,消费者少支出。二是聚焦培养人才。服务质量的提高,关键在人才。本科院校和职业院校增设一批家政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支持一批家政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建设一批实训基地、培育100家以上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完善家政培训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从源头上提高服务质量。三是聚焦完善保障。让供需双方能安心服务放心使用,关键在保障。通过推动改善从业人员居住条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规范和完善从业人员体检服务,引导发展家政商业保险等措施,保障家政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干的安心,消费者用的放心。四是聚焦强化监管。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需要有效的监管。《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标准体系、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家政从业人员持证上门制度、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背景信息验证核查、家政行业协会完善行业规范等方式,推动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落实《意见》,督促各项政策措施尽快落实到位、见到实效,切实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我先介绍这些,谢谢大家。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在《意见》中我们看到提出是要着力发展员工制的家政企业,推动家政进社区,但是经过初步估算,现在员工制企业在整个市场里占的比例是非常低的,请问未来如何去促进员工制家政企业的发展?关于家政进社区方面如何去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连维良: 感谢您的提问。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需要抓住关键、精准施策。您所关心的员工制家政和家政进社区,从现在看是家政服务业发展的短板,从未来看是发展的方向,同时也是更好保障从业者和消费者利益的长效机制,所以员工制家政和社区家政是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两大关键。 发展员工制家政,对家政服务真正转向职业化、专业化、品牌化、规范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次出台的《意见》对于员工制家政企业的发展明确了许多支持措施,归纳起来就是“六个支持”。一是减税降费支持;二是灵活用工支持;三是失业保险返还支持;四是公租房保障支持;五是培训费用减免支持;六是表彰激励支持。 首先,税费减免支持。主要是扩大免征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具体说是扩大认定员工制家政企业的范围,只要签约员工自愿参加职工社保或者是居民社保,企业与员工、消费者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同时进行持续的培训管理,这样的家政企业都可以免征增值税。 第二,灵活用工支持。《意见》充分考虑家政服务行业的用工特点,通过在服务合同当中明确休息时间安排或补偿办法,允许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灵活工时,一方面能够满足用户需求、保障从业者的休息权利,同时也能做到依法合规。 第三,失业保险返还支持。对于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家政企业,按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 第四,公租房保障支持。支持各地把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集中配租,以解决从业人员的居住问题。 第五,培训费用减免支持。把符合条件的企业员工优先纳入免费岗前培训和免费提升培训范围。 第六,表彰激励支持。将家政从业人员纳入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高技能人才等评选和评定范围。 通过这样“六个支持”,引导更多家政企业向规范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发展,支持员工制家政企业做强做大,使从业者愿意来、留得下、稳得住,使消费者愿意用、放心用、持续用。 你还关心怎样调动家政企业进社区的积极性。社区是家政服务的主要依托,同时也是消费者的首选,人民群众既希望家政服务质量好,也希望就近和便利。特别是我们国家目前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程度都在加深,人民群众对社区家政服务的需求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旺盛和强烈。刚才讲到,去年家政服务业的营业收入增长27.9%,这是一个很高的增长速度。 推动家政进社区,下一步重点是要解决三个难题,推动一个示范。 解决三个难题,就是税费、用房、水电。 税费,就是要更大力度的减税降费。具体来说就是要免增值税、减所得税、免征涉及不动产的“三税六费”。大家注意到财政部会同五部委在6月28日已经发布了公告,明确了这方面的政策,对于提供社区家政相关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纳税基数。对于承担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家政服务的,免征“三税六费”,即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用房,实行更加灵活的用房政策。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商用、住宅等性质的房屋都可以开办网点。 水电,更加优惠的用水用电政策。社区家政服务网点的水电费执行居民价格。 推动一个示范带动。在刚才讲的“三个行动”中有一个“领跑者”行动,将培育一批家政服务示范社区,让这些示范社区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使更多的家政服务企业见贤思齐,进入社区,服务社区居民。 我们相信,通过这样一系列措施,家政服务业一定能够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 中国新闻社记者: 我们注意到,现在中国家政服务人才里,高中以上文化的只有14.1%,这次《意见》也提到要支持院校新增家政服务专业,支持家政企业办职业教育,能否介绍一下目前中国家政服务人才培养的现状,存在哪些问题?接下来的工作目标和落实计划如何?谢谢。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谢俐: 教育部高度重视家政服务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积极为家政服务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目前主要做了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在专业设置方面,我们在中职、高职和普通本科的专业目录中设有家政服务与管理、家政学等数十个相关专业,开设相关专业点达到了3千多个。2019年增设了智能养老服务、幼儿保育等中职专业,新设高职家政服务与管理专业点72个,同比增长了132%。 二是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方面,62家单位围绕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开展了现代学徒制试点,141个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健康服务类示范专业点发挥着示范辐射作用,例如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等,走出国门学习借鉴国际上一些先进的养老服务培养培训模式,宁波市政行企校协同依托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成立宁波家政学院,积极承接政府和企业的培训项目。 三是在改革人才评价模式方面,落实“放管服”改革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文,在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启动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我们简称是1+X证书这样一个制度的试点工作。首批试点的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目前试点院校达到234家,覆盖在校生约4万人。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主要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家政服务人才培养还存在着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对接新业态、新模式不够,培养规模还有待进一步扩大,校企合作有待进一步深化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教育部将贯彻落实好这次发布的《意见》,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完善专业结构,扩大培养规模。对接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需要,完善专业目录,增补有关专业,引导和鼓励院校加强人才培养。每个省份原则上至少有一所本科高校和若干所职业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向家政等领域倾斜;扩大中高职贯通培养招生规模,支持家政服务从业人员通过高职扩招专项考试、专升本等多种渠道来提升学历。 二是深化“三教”改革,提高培养质量。依托本科“双万计划”和职业教育“双高计划”,引导院校提高家政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把相关专业列为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重点领域之一。以国家规划教材建设为引领,扩大优质教材的供给,组织院校和企业引进和借鉴国际先进培养培训经验。继续在家政服务领域遴选培训评价组织,参与1+X证书制度的试点,用好院校资源,育训结合,积极承担“雨露计划”、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家政服务提升行动”等培训任务。 三是深化产教融合,支持校企合作。会同发改委培育一百家以上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加强相关领域产教融合型实训基地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举办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优先支持家政服务紧缺领域建设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职业教育校企深度合作项目,推动30家以上家政示范企业、50所以上有关院校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希望广大家政企业积极参与。我的介绍就到这里。 中国日报记者: 我们都知道国家发改委是国家宏观经济综合协调部门,在老百姓眼中关注的都是一些大事。为什么本次会关注到家政服务这样涉及千家万户的小事呢?背后有怎样的考虑?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司长欧晓理: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大家知道国家发改委是我国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部门,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的参谋助手。这一次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并报请印发《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中央有部署。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政服务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多次强调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他还指出家政服务是朝阳产业,也是爱心工程,大有可为。李克强总理也强调,家政服务看似小,实则大,对促进就业、精准脱贫、改善民生、推动社会精细化分工,推动形成强大的国内市场具有重要作用,并要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这次我委推动出台《意见》,就是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高质量发展的一项具体行动。 二是社会有期盼。发展家政服务业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是“小切口、大民生”的具体体现。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消费能力的不断增强,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全面两孩政策的推进实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全社会对居家养老、康复护理、育婴育幼、烹饪保洁等需求持续呈刚性增长。大家都期盼可以享受到价格合理、质量达标,用得安心、放心的家政服务,能够从繁复的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 三是现实有短板。全社会对家政服务有很大的现实需求,刚才连维良副主任在介绍总体情况的时候也说到,2018年家政服务业营业收入已经超过5700亿元,增长速度接近28%。我们还有一个判断,家政服务业在我们国家具有成为万亿级别产业的潜力,也就是它的发展前景是非常巨大的。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家政服务有效供给不足、行业发展不规范、群众满意度不高,一些负面事件还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很大,对扩大家政服务的供给、提升服务质量,规范行业发展的呼声非常高。因此,加快补齐这块民生短板,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仅非常必要,也非常迫切。 所以,家政不是小事,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扩大就业,推动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大事。“民之所望,政之所向”,下一步,我们还将继续建立工作机制,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能落地,见实效。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许多巾帼家政品牌,想请问下一步妇联将如何结合《意见》的落实,进一步做实做强巾帼家政?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章冬梅: 全国妇联一直致力于推动促进家政服务业的发展。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为解决城市下岗失业妇女、农村进城务工妇女的就业困难,各地妇联组织开始兴办家政服务机构,为广大妇女提供技能培训、就业推荐等服务,并以优质的家政服务、规范的管理,在社会上赢得了好口碑,逐步形成了山东阳光好大姐、江苏好苏嫂、安徽皖嫂、河南雪绒花、湖北木兰花、广西金绣球、甘肃陇原妹、贵州黔灵女等一大批具有地域特征、妇联特色、妇女特点的巾帼家政品牌。 家政服务百姓需求,党和国家也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去年在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的时候,也特别提出,家政服务既可满足家庭育儿养老现实需求,又能为妇女提供就业创业机会,是一件一举多得的善事。全国妇联要配合有关部门,把这项互利共赢的工作做实做好。下一步,妇联组织将积极配合发改委、商务部、人社部、教育部等部门,贯彻落实好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意见,做实做强巾帼家政,为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实现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加强家政人才培养,与发改委、人社部、教育部一起共同实施“家政培训提升行动”,支持巾帼家政龙头企业和有关院校合作,打造一批巾帼家政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广泛开展家政服务员技能提升培训、职业经理人素质提升培训、家政服务师资人才培训,为家政发展培养行业紧缺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企业管理人才。同时,我们将和商务部一起,结合开展百城万村家政扶贫工作,在中西部欠发达省区建立一批巾帼家政劳务输出基地和巾帼家政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开展职业技能、职业道德等岗前培训,引导动员特别是贫困妇女通过从事家政服务脱贫致富。 二是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今年515国际家庭日,全国妇联启动了家家幸福安康工程,实施家庭服务提升行动,由山东阳光大姐家政公司代表巾帼家政企业发出倡议,以诚信赢得尊重,用服务开拓市场,为家家幸福安康、社会和谐贡献力量。《意见》出台之后,我们也将与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教育部等部门一起共同实施“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鼓励支持山东阳光大姐、江苏好苏嫂、安徽皖嫂等一批巾帼家政的龙头企业,在开展培训、完善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信用信息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形成示范引领效应。 三是加大宣传表彰力度。将优秀的家政服务员和企业纳入到三八红旗手(集体)、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集体)表彰范围,同时也将适时举办全国巾帼家政职业大赛,开展最美家政人故事征集活动,宣传树立一批诚实守信、服务规范、技能过硬、社会欢迎的家政服务员和巾帼家政企业,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诚实劳动、诚信经营、诚心服务的家政服务职业精神,大力营造关心、关注家政服务,尊重家政服务职业的良好氛围,激励、引导更多的妇女投身于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 光明日报记者: 请问商务部,在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管、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谢谢。 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负责人朱光耀: 商务部作为我国家政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好前面所提到的《意见》。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做好行业的规范发展工作。 第一,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刚才国家发改委连维良副主任已经讲得很详细了,我就不再展开说了。 第二,建立家政服务业的信用体系。应该讲,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抓手,日前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分步实施、强化应用的原则,逐步建立起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我们将以“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建立和归集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的信用记录,为家政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员的身份验证和犯罪背景核查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的信用查询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家政企业信用查询服务。除此之外,还要探索建立家政服务消费者的信用记录,这可能是一个长远的目标。 第三,提升家政服务的规范化水平。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家政服务行业的标准和规范,研究制定信用评价、服务分类等标准;研究制定家政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实施方案,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家政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认证;鼓励家政企业做出优质服务的承诺,公开服务质量信息。 第四,保障家政服务各方面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家政服务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家政企业、服务员、消费者三方的权利与义务,推广家政服务电子合同。推动保险服务机构开发家政服务商业保险,多方筹集资金为家政服务员购买责任和意外保险,解除家政企业、家政服务员和消费者的后顾之忧。会同有关部门分类制定科学合理的家政服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更好地为家政服务员提供体检服务。 除此之外,我们也在考虑修订完善有关家政服务业的法规。2013年,商务部颁布实施了《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现在来看,它跟新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已经不很相符,所以存在修订完善的必要性。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从立法的角度,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国广记者: 《意见》提出将家政服务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工作范围,并把灵活就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纳入培训补贴范围,所需的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请问如何将这条措施落实到位,是否会从1千亿元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家政服务的培训?谢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人王晓君: 家政服务业是满足家庭生活照料需求的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素质高低对用工家庭生活质量有较大影响。今年5月国办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明确提出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等就业技能培训,强调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并对培训工作加大资金等政策支持力度,可以说正是顺应了这些社会急需紧缺职业供需双方迫切需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明确对三大类重点群体开展培训,分别是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政府补贴政策也是按群体划分,不能按某一行业职业切块,家政服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享受相应的补贴政策。 对于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做好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工作,我部将与地方上下联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家政企业技能人员培训。根据现行政策,家政企业技能人员基本都能享受到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以工代训等,都可以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在这里我想强调一点,希望家政服务相关企业能积极发挥职工培训主体作用,国家已经规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的8%,又有了这么好的培训补贴政策,可以说企业培训成本非常低,而优质的员工必然会促进企业的良性快速发展,一定要用好用足国家政策。 二是促进就业重点群体参加家政服务培训。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可以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人员培训期间还可以享受生活费补贴费。各地根据实际,可延长培训期限,适当提高培训补贴标准,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养老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能力。 三是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推动开展养老护理专业人才职业资格评价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快开发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 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记者: 家政服务业,我们传统意识当中它并不是一个高科技的行业,也不是一个新兴产业,但是在这次提质扩容的意见当中,我关注到了有这么一个创新政策设计,就是提出要大力发展家政电商、互联网+家政等新业态,培育以专业设备、专用工具、智能产品研发制造为支撑的家政服务产业集群,我觉得这是一个比较创新的提法,所以想请教一下这样的政策设计的意图是什么,后续是否还会有一些新的政策部署推出? 连维良: 家政服务业既是一个传统产业,但是它也不断融入新业态、新方式、新内容。家政服务业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促进家政服务业的发展,就需要从家政服务业的各个环节来推动,所以《意见》提出,家政服务业要引入家政电商、“互联网+家政”等新业态,引入成功的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建设思路,来推动家政服务业的发展。 在这方面,我们需要做好三个引导: 一是引导产业融合发展。特别是新兴产业的融合发展,互联网+的方式对于产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在人才培训、提升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推广应用高水平家政产品和服务方面,互联网+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还要引导家政服务产业与关联产业融合发展。包括家政服务业同养老、托幼、托育的融合发展。比如,家政服务业和养老产业有密切关系,现在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愿意选择居家或者在社区生活、养老,在社区养老当中,助餐、助行、托老等需求就成为老年人在社区或居家生活的重要需求,需要发展家政服务业去满足。推动家政服务业同养老产业的融合发展,要支持专业化的家政服务机构拓展养老、托幼、托育服务,也支持专业化的养老机构来拓展家政服务。 二是引导功能对接。家政服务业能够更多地对接其他产业与家政服务相关的需求,壮大家政服务业的发展空间,同时降低家政服务业的运营成本。通过产业园区、产业集群等方式,集合发展,有利于资源共享,降低成本。 三是引导共建共享。引导与关联产业在基础设施、人才培训、服务平台等方面实现共建共享,在信用建设方面实现共建共享。家政服务业既是传统产业,又融入了许多新业态的元素,特别是通过互联网+家政,传统产业与新业态融合,关联产业深度融合,能够使家政产业拓展更大的发展空间。
2019-07-16来源:陕西省家政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商务部等28个部门关于对家庭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 277号)和《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业 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着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决定推进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构建信用 为基础的新型行业管理体系为目标,以推进家政服务员和家政企业信用记录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家政服务业信用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并举、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并重,建立健全家政服务业行业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家政服务业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商务、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解决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难点和堵点。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家政企业信用建设的监管,统筹推动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发展改革 部门要与商务主管部门共享社会信用数据和家政服务业管理所需的市场信用数据。 ——企业为主。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健全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和对家政服务员的信用监管机制,探索对家政服务员进行信用分类管理。 ——分步实施。率先推动在大型家政企业特别是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中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逐步向 其他企业推广。 ——强化应用。推动信用信息应用与服务,及时公布参与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企业名单及相关信用信息,积极引导消费者在选择家政服务时优先考虑已建立信用记录且信用状况良好的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 家政服务员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政企业指派或介绍 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在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的专业人员。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样例见附件1)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或按一定映射规则确定的信用代码、姓名、性别、民族、家庭住址、健康状况、教育水平、是否购买家政保险等),职业信息(从业经历、培训考核情况、处罚情况、消费者评价情况等),商务部与公安部提供的犯罪背景核查结果信息(身份真伪,五年内是否涉及盗窃案、拐卖妇女、儿童案、虐待案、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案、强奸案、抢劫案、放火案、爆炸案,是否重症精神病人,三年内是否吸毒人员和制贩毒人员等)。 大型家政企业特别是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要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家政服务业信息业务应用(以下简称“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上率先为所管理或服务的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记录。对已录用的家政服务员,上述企业要在“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上线(上线通知另发)2个月内建立信用记录;对新录用的家政服务员,要在其入职后1个月内建立信用记录;对由其他企业流入的家政服务员,要主动掌握并记录其历史信用情况,原企业要如实提供相关信用信息。逐步推动所有家政企业为其管理或服务的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记录。家政企业要负责建立家政服务员信息核实机制,及时生成并更新相关信息。家政服务员离职后,其信用记录要保留5年以上。家政企业为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记录时,要将信用信息和家政服务员签署的《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授权书》(附件2)上传至“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 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随机抽查辖区内家政企业上传的《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授权书》、服务合同、职业责任险等可以证明家政服务员职业的材料,防止企业上传非家政服务员信息。对于上传非家政服务员信息的,商务主管部门要进行约谈、通报,并将此行为记入家政企业信用记录;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将不再为该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核查服务;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经家政服务员本人同意,消费者可查阅家政服务员的信用信息,家政企业要为消费者提供便利,并确保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的安全。对于违规泄露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的,商务主管部门要进行约谈、通报,并将此行为载入家政企业信用记录;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将不再为该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核查服务;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家政企业信用记录。 家政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 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家政企业信用记录(样例见附件3)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地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状态等),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信息(商务执法处罚记录等),其他部门的行政信息(违法违规记录、奖励表彰情况、政府部门认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等)。 地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上线2个月内,利用“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为辖区内大型家政企业特别是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建立信用记录,重点收集“黑名单”、行政许可和处罚信息,对认定为失信企业的,要将失信行为载入其信用记录。逐步推动为所有家政企业建立信用记录。商务主管部门为企业建立信用记录后,要及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上传至“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 (三)建立省级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筹本省(区、市)的家政服务员和家政企业信用记录建设工作,统一归集、管理和公开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可利用“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上的相关信用信息建立省级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并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共享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消费者信用记录。省级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要公布参与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家政企业名单及相关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供消费者在选择家政服务时参考。 (四)建立全国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商务部依托“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建立全国家政服务员和家政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制度,组织督促家政企业和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利用“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为家政服务员和家政企业建立信用记录,确保信用记录信息质量和时效。商务部收到各地上传的信息后,将家政服务员有关信息与公安部相关数据库进行比对,通过“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将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核查结果反馈至省、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家政企业。家政企业根据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核查结果及时完善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供企业经营管理和消费者选人用人时参考。 (五)实施家政服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和规范家政服务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制度。对家政企业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将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且公共信用评价等级在“良+”及以上的家政企业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家政服务员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省级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等多种渠道公布,引导消费者在选 择家政服务时优先考虑,在商贸活动中加大推介力度,并适当降低监管频次。 建立家政服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依照《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277号),对失信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公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加大失信企业监管力度,提高检查频次,支持行业组织按有关管理规定,对失信主体实施限制会员资格、降低信用等级、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其作为履职尽责的重要抓手,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作为实现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任务,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要细化分工,明确完成时间节点,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人、落实到人。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地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商务、发展改革部门对于在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工作中表现较好的企业,要在扶持政策上予以倾斜。 (三)保护信息安全。商务主管部门、家政企业等机构要根据国家和地方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管理制度和组织措施,避免数据被非法违规处理,避免数据发生毁损或丢失。建立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信息修复方式,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操作细则。明确各类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对超过期限的信用信息不予公示。 (四)强化监督管理。广泛调动家政企业、家政服务员、消费者、第三方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参与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政企业的指导。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法采集家政服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时掌握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加大信用产品研发力度,有效识别和惩戒失信主体,提供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信用产品和服务,为家政服务市场主体提供优良的交易环境及服务。对不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的家政企业,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并依照《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做好宣传推介。广泛利用传统媒体、门户网站、社交平台等媒介宣传报道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进展,推介诚信典型主体,曝光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诚信主题宣传活动,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信氛围。 政策咨询电话:010-85093778 技术支持电话:010-67870108 附件 :1.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样例) 2.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授权书 3.家政企业信用记录(样例)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2019年6月27日 附件 1 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样例) 姓名 张** 性别 * 民族 * 住址 **省**市**区(县) 身份证号码 (18 位数字或字母) 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或座机号码 健康状况 *年*月取得《健康证》 教育水平 例如:高中 是否购买家政职业 是,2018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 责任险及保险期间 从业经历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9 月 2 日 例如:*市*区*家政公司,月嫂或小时工 2018 年 9 月 3 日至今 例如:*市*区*家政公司,月嫂或小时工 培训考核情况 *年*月*日至*日 例如:参加**企业组织的*个学时月嫂培训获**证书 消费者评价 例如:性格温和,有责任心,烹饪技术有待提高 受表彰奖励情况 例如:*年*月获*奖励 处罚情况 例如:*年*月获*处罚 犯罪背景审查结果 通过 审查日期 *年*月 说明:1.商务部、公安部开展的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审查内容包括所持身份证真伪,五年内是否涉及盗窃案、拐卖妇女、儿童案、虐待案、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案、强奸案、抢劫案、放火案、爆炸案,是否重症精神 病人,三年内是否吸毒人员和制贩毒人员等。商务部不对由于犯罪背景审查工作产生的任何后果负法律责任。 2.犯罪背景审查结果仅用于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不可另作他用。 3.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仅供家政企业经营管理内部使用和消费者选人用人时参考,不可另作他用。 附件 2 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授权书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自愿申请为本 人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 本人承诺: 1.填写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无误; 2.有关政府部门和家政企业在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通过相关途径查询本人以下相关信息并记入本人的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本人身份真伪,本人在签署此授权书之日前五年内以及从事家政服务期间是否涉及盗窃案、拐卖妇女、儿童案、虐待案、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案、强奸案、抢劫案、放火案、爆炸案等,本人是否为重症精神病人,本人在签署此授权书之日前三 年内以及从事家政服务期间是否吸毒人员和制贩毒人员,本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民族、家庭住址、健康状况、教育水平等),本人的职业信息(从业经历、培训情况、培训考核情况、消费者评价和投诉情况等); 3.消费者可依法查阅本人的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 此授权书仅用于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工作,不可另作他用。 本人(签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 3 **家政企业信用记录(样例) 基本信息 名称: **家政服务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8 位数字)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 *年*月*日 地址: *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 刘** 其他信息 企业信用等级信息 例如:A 级纳税人(税务总局) 受表彰奖励情况 例如:*年*月获*奖励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文书号 **市商务局第***号 例如:对消费者和家政服务员之间投 处罚事由 诉不予妥善处理 例如:《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处罚依据 第三十三条 处罚结果 例如:罚款壹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年*月*日 12312 投诉情况
2019-07-16来源:陕西省家政协会